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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论文:《中国共产党引领法治建设百年辉煌》(下篇)

添加时间:2021-08-13 07:12:55

论文:《中国共产党引领法治建设百年辉煌》(下篇)


(宋才发)


凤凰新闻社讯 

  完备的制度体系是中国稳健发展的定海神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克敌制胜的法宝,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稳健发展的基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稳健发展的根本,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是中国稳健发展的保障,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是执政党的历史使命。健全的法制体系是中国稳健发展的根本保障:制度之治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本质规定,宪法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根本大法,《民法典》是实现法治化的法律重器,党内法规是助推法治化的逻辑起点。有效的治理体系是中国稳健发展的关键举措:新型政党制度是有效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完备法治体系是保障有效治理的内在依据,新型国际关系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外在条件,严密监督体系是实现制度效力的根本保证。由广西社会科学院主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广西优秀期刊《学术论坛》杂志,2021年第2期开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栏,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中国共产党引领法治建设百年辉煌》论文。

 


中国共产党引领法治建设百年辉煌(下篇)


宋才发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中国稳健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制度之治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本质规定

当前我国正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诸多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矛盾彼此交织、相互叠加,加重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政治制度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确实具有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功能作用。自新中国成立肇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就对中国实施“和平演变”策略,它们多是从政治制度上对中国发难的。无论是面对不可预测的政治安全风险、经济发展风险、科技安全风险,还是面对来势凶猛的生态安全风险、生物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都必须始终坚持制度之治的底线思维,注重防范那些可能中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全局性风险。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建设具有全局性、稳定性的社会制度,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保证。“中国之治”源于“中国之制”,“中国之制”又源于国家治理实践并作用于治理实践,制度之治是确立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本质规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使命。实际上,我国早在党的十五大上就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深刻地揭示了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制度体系三者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内涵。法律不仅是制度文明最主要的体现,而且是最稳定和定型的高级形态。因而制度之治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本质规定,“三个体系”均以法律规范作为基本的制度基础,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目标而展开,共同构成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化体系新格局。诚如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依据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推进国家的有效治理,是共产党人对“跳出历史周期率”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中国共产党向世界宣示“中国之治”的成就与担当,对全球治理和各国探索发展新模式具有极为重要的启迪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软实力”建设问题,旨在最大程度上激发社会主义制度的潜在优势。制度之治是社会法治的内在逻辑,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加强调现代化的“软实力”,相对于四个现代化具有更强的改革性、开放性和现代性品格。法治的作用在于给社会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制度之治是法治的核心要素,突出和强调制度之治,并非降低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其实,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本质含义,就是以法治的方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安全依赖于法治,安全是发展的基础。未来仍然需要在实施法治体系的进程中,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之治的本质规定是人民之治,体现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具有合目的、合实际、合规律的制度逻辑,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它始终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民众的创造性,这一点正是中国之治的实践底气所在。“我国现阶段应当紧扣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向前进的根本要求,准确把握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规律,抓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关键,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宪法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社会法治化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用以保护私权、维护公权,实现和维护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秩序。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和母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部门规章等,统统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必须作出重大修改抑或宣布无效。可以说,我国任何一部现行法律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制定的,“历史建逻辑,规律成本体”。宪法是所有其他法律形式赖以存在的合法性依据,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明文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还是加强和实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活动准则。“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为指引,始终把对宪法的遵守和实施,摆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首位。从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看,宪法既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法律制度,又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更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不只是《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各项具体的基本权利,而且在《宪法》“总纲”部分以及其他章节,同样从不同的角度容纳了基本权利制度的基本权利规范。《立法法》对《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形式体系的核心的重要地位作了非常明确的确认”。譬如,《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民法典》是实现法治化的法律重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在当下所有法律中,最具生活品格的一部法律,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继承和弘扬中华法系传统法文化,蕴含了极为深刻的中国价值、中国精神和中国理念,是一部经世济民、治国安邦的大法。《民法典》既是第一部以“法典”的名义命名的法律,又是一部国家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律,是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私权得以实现的一把利剑,必须高度重视发挥《民法典》在建设现代化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之所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治理机制,就因为国家治理机制原本就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彰显人是国家治理的运行主体。《民法典》的主要精髓和基本要义在于一个“民”字,坚持以公民“权利本位”原则来构建民事权利体系,把“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集中表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使之成为建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法律根据,依法保障每个人更有尊严。“良法”最根本的价值评价是法律法治体现“善治”,衡量立法、执法和司法到底属不属于“良法善治”,判定的价值标准就是看其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及国家治理体系是不是以人民为中心。《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实质上是私法自治,它通过推动自治的途径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供给私法方案。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法律,私法自治“本质上是尊重个人的自由和自主,即充分发挥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人的权利意识由民事权利启蒙,《民法典》是一部进行国民素质教育的最好教科书,国民的整体素质决定了国家治理机制的结构质量和运行能量,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的标志,促使民事法律制度走向更加成熟和定型。《民法典》同时还对法治政府作出了实质性的、更加严密的规定,即公权力运行的根本任务和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进人民福祉,强调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的民事权利。《民法典》为各级政府行使公权力设定了边界、提出了要求,必须始终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贯穿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全过程。《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总结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实践中的利弊得失,具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发展的需求、为市场经济稳健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规范的作用。尤其是坚持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参与公平竞争的各类民事主体享受同等的市场法治环境,为各类民事行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巨细无遗的行为规则。各级政府都是执政为民的国家办事机构,《民法典》就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标尺,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必须讲文明、守诚信,自觉兑现向人民群众作出的承诺,切实提升各级司法机关和各级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新时代履行法治的权威宣言,适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需要,必将成为中国实现善治的良法,成为实现社会和国家法治化的法律重器。《民法典》传承了中华法系中“善”的价值理念,在法律渊源上进行了必要的扩容,譬如《民法典》第十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裁判和处置民事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所说的公序良俗的核心价值,是凸显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社会公共道德,倡导和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抑制和制止某些伤风败俗的行为。

(四)党内法规是助推法治化的逻辑起点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内法规高度凝聚了治党治国的基本经验,深刻揭示了党与国家的关系,有利于弘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传统”。从党内法规的重要性上来看,党内法规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依规治党有利于把党的思想和组织优势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有效促进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的发挥。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来看,二者统一于“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助推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又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还是党永葆青春活力、克敌制胜的战略定力。学术理论界通常所论及的“战略定力”,是指主体基于长期目标和面对的主要矛盾,善于准确把握事物本质、运动规律和发展趋势,始终坚持底线、科学判断、克敌制胜、稳扎稳打的能力。党的战略定力需要从党的执政地位、历史任务和所处环境加以考察,需要从党内治理、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三个层面展开分析。中国共产党克敌制胜的战略定力,体现了党的政治建设是根本建设,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思想建设始终坚守和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经得起任何大风大浪的考验;组织建设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最鲜明的品格和旺盛的生命力,拒腐防变、永不褪色、永不变质。党员干部不论官位有多高、职务有多大,都应当自觉做到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因而,执政党的先进性是其执政能力的先决条件,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是支撑和夯实执政党执政合法地位的坚实基础。苏共垮台、苏联解体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苏共中央已经彻底失去了党的先进性,领导集体彻底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再从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上来看,苏共中央自行从“苏联宪法”中取消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自动放弃执政党的领导地位。要从这个损失惨重的历史变局中汲取深刻教训,中国必须旗帜鲜明地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全面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健全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以确保制定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确保党内法规科学、管用、有效。

 

 

有效的治理体系是中国稳健发展的关键举措

(一)新型政党制度是有效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

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过,制度是管根本的,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现代化是任何国家都无法绕开的一个现实问题,除了人的决定性因素之外,制度因素是制约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因素,既需要从制度体系上解决好以什么样的路径、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推进现代化进程的问题,又需要仰赖制度体系发挥凝聚人心、凝聚力量的作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一种合作与民主型制度,是一种开放包容型的基本政治制度,具体表现为“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形成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求同存异、协商合作”的结构性特征。概括地说,“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内涵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制度形态,也是一种基于具体实践而生成、发展与发挥功能的运行过程。国家治理是多元主体基于平等与合作原则的共建共治共享过程,也是一种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机形态”。新型政党制度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履职的基本方式及具体程序,以一种制度化与程序化安排来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实际进程。由此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强大政治吸纳功能,有利于形成国家治理的强大合力,集中各政党多元共治的智慧和力量,迎来社会政治生态协调、规范、有序的崭新景象。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关系上,呈现出“执政与参政、领导与合作、相互协商与监督的关系”。资源整合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有效的资源整合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但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利益诉求是人类付诸行动与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新型政党制度正好具有利益表达和社会整合的功能,能够较好地为不同主体参与国家治理活动,提供内在的利益表达机制和驱动机制。从制度上理顺了领导与合作、执政与参政的新型政党关系,运用制度化协商与合作方式,避免了西方国家以“民主”和“自由”为标签的窝里斗局面。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政党,有义务、有责任担负起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利益冲突的化解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角色。新中国70多年的惊人发展变化,表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能够打破西方政党民主的话语体系,突破西方政党制度异体监督的范式,展现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的作用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思路的根本性转变,激发了相关制度主体参与政治生活和国家治理的意识与动机,进而发展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源泉。国家治理在这里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主体合作共治,始终以是否增进人民福祉为评价尺度。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它能够有效保证国家治理的现代性,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际进程,为新型政党制度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根本保障。

(二)完备法治体系是保障有效治理的内在依据

社会主义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做基础。以“法治”取代“法制”的一字之别,昭示着“依法治国”被提升为政治治理的基本方略,从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了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向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向法治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人民群众已经不再满足于“有法可依”,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滞后性日趋凸显,既是国家制度现代化的最大短板,也是导致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重要根源。因而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顶层设计中,逐渐构建了“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新理念,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协同推进的“善治”新模式。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分为两个具体阶段:2020年到2035年为第一个阶段,具体目标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基本建成法治国家;2035年到21世纪中叶为第二阶段,具体目标是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一是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二是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整体推进;三是始终不渝地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四是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改革与法治,改革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根本路径,善治是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基础的新型国家治理模式,这个由“改革”推动的“法治”走向“善治”的根本性转变,预示着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本进路的不断发展完善。人民群众对于“良法善治”的期盼,本质上体现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期盼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以“良法”为标准精心建设。“良法”界定的条件和依据有三点:第一,法律应当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和要求;第二,法律应当与人类的本性相契合;第三,法律应当以普通人作为立法基准。衡量和判定“善治”的价值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民的幸福生活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以其为人民谋幸福为奋斗目标,始终认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如果仅从这个视角来看,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实践,正是在以行动保障中国人权目标的实现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然而完备的法治体系是保障国家有效治理的内在依据,法治化则是构建“有限但有力”的新型政府的根本路径。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授权书,政府权威源自人民的认同,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便成为新时代人民政府建设的目标追求。

(三)新型国际关系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外在条件

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这个大变局既包括由现实世界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而引发的“乱局”,也包括因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而引发的世界结构性趋势的“变局”。这个大变局直接诱发多边主义危机,全球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发生急剧变化。在大变局的情势下,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达到预期目标,除了必须充分发挥制度体系的保障作用外,也离不开全球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和谐稳定。在一个崇尚“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的国际环境里,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无法聚精会神地搞建设、谋发展,更无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夙愿。面对扑朔迷离的国际关系现状,中国政府适时提出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中国方案,以此引领全球治理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中国共产党人始终认为从法治走向善治的中国治理模式,离不开稳定外部环境和有利外部条件的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发展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这是新时代中国政府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中国政府始终认为,新型国际关系是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外在条件,因而积极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贡献中国智慧,以实际行动支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世界政治安全体系。譬如,“中国在联合国常规预算经费中的分摊比例为12.01%,在联合国维和预算经费中的分摊比例为15.22%,均为第二大出资国。中国积极参加国际维和行动,自1990年以来,中国军队已先后参加2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军事人员4万余人次,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派遣维和军人最多的国家”。这些数据充分体现出中国对世界和平稳定的责任感。中国在周边地区践行亲诚惠容理念,推进“南海行为准则”协商谈判,与印度展开坦诚对话,使南亚“朋友圈”不断扩大;在中亚地区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在非洲、拉美、中东等地区,推动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关系迈上新台阶。在美国政府不断向联合国发难、攻击乃至威胁,不断发生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退群”“断网”之际,中国的国际合作伙伴关系却在不断加强。中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遵循国际关系民主化,努力实现与世界各国携手合作、共同治理。

(四)严密监督体系是实现制度效力的根本保证

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的严密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一系列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督促活动的总称。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监督的初步建立和曲折发展、改革开放初期的修复与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探索新规律、党的十八大以来迈上新的台阶的历史进程。党内监督的目的是破解长期以来自我监督的难题,始终遵循善于探索中国特色的形式和途径,在理念上越来越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的内容逐渐聚焦于政治监督,逐步实现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的内在逻辑。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既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监督,也包括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它整合了党内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等诸多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形成的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演变的历史经验,为新时代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要加强党内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注重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的作用,要通过结构性改革提升党内监督的效能,要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指出,从严治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强化政治监督保障制度执行,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法治监督体系在本质上是以法治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所掌控的权力进行监督,尤其是对权力的产生、运行和责任追究进行全过程的法治化监督。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是党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方式,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进从严治党和依法执政的政治保障。党中央强调要强化党内政治监督,尤其要做到具体化、常态化、常抓不懈,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哪里,政治监督工作就要及时跟进到哪里,既要注意抓常态,又要注重出成效。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主动监督、及时监督、靠前监督、全程监督……抓实近距离常态化监督,将政治监督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制度化政治监督,尤其是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目标一致的、互利共赢的民主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是受法律和制度保护的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与国家机关监督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强化政治监督还必须始终坚持问政于民,突出问题导向,需要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实施靶向治疗,努力使党内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与党中央重大决策保持一致。从党内政治监督的对象上来看,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从讲政治的高度,集中整治党员干部中的形式主义、腐败作风和官僚主义,依法依规惩处那些不担当、不作为抑或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从对监督组织和监督者的监督上看,主要是防止出现政治监督的“灯下黑”,监督者要做到经常“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坚决反对和有效防范在监督实施过程中出现和继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和阳奉阴违等违法违纪现象,不断提高监督者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严明监督者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党内政治监督的形式上来看,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形式,把纪律挺在前面、实施监督关口前移,可以使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成为新时代党内监督的一把利剑。但是,也要看到,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事实上还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进一步完善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需要通过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以及纪检监察内设机构改革,把监督的着力点聚焦到监督常态化和监督长效机制上。

(谨以此文庆祝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华诞,展示中国共产党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百年辉煌)[责任编辑: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