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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村霸恶人先告状,百姓无处伸冤

添加时间:2018-09-23 20:57:54


村霸恶人先告状,百姓无处伸冤
凤凰新闻社讯      来源:光明法制网

近日本网接到来自茂名市电白县华兰仔村村民的举报,情况如下:该案房屋佛仔店位于华兰仔村村口位置,多年前将该房屋的使用权出售给外村人罗烈,后华兰仔村村集体开会讨论将该店的经营权从罗烈的手里买回来,修建一个康体中心广场。却在拆除的过程中遇到了瓶颈,华兰仔村民张儒东在未取得华兰仔村村集体的同意就擅自将其货物搬进佛仔店,还恶人先告状去报警,村民张有珍、张有明因此事7月27日被正式拒捕。张儒东以此恐吓村民,不准到处为之说话举证,叫嚣花1万就能让谁坐一年牢,花2万就坐2年。村民敢怒不敢言,谁敢站出来谁就是下一个被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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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仔村佛仔店图)

2017年3月13日,华兰仔村村集体出告示,明确要求收回佛仔店,用于建设全民娱乐健身,并要求罗烈9月30日前清空货物。在搬迁移交使用权后,华兰仔村村集体于2017年10月25日召村民大会,最终表决同意:佛仔店收回来后,同意进行拆除,在拆除的土地上建设村集体娱乐场所;参会户代表同意集体每户以人头为单位,按50/人/户凑足25000元给张某东转交罗烈,张某东负责让罗烈收款后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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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烈移交了佛仔店归华兰仔村村集体所有后,华兰仔村民张儒东在未取得华兰仔村村集体同意就擅自将其另进的货物搬进佛仔店,阻碍了华兰仔村村集体建立康体中心广场的计划。经劝阻无效,为维护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华兰仔村村集体雇佣挖掘车,召集村民,对佛仔店第一次实施拆除行动,考虑到屋前尚有存货,便先拆除了佛仔店的后院。随后,张儒东父亲报警。在民警何远辉、何晓成协调下,华兰仔村村集体同意将佛仔店出租给张儒东15天的时间,以便于其搬离货物,双方就此签署了《协议》,张儒东本人同意给500元租金,租用15天以便清空货物,承诺若不搬15天后村民拆迁拆屋所造成的损失由他张儒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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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儒东与华兰仔村签署协议书)

2017年11月16日,对佛仔店进行第二次拆除,整个过程毫无争议,最终全部顺利拆除,现场村民欢呼鼓掌。然而,2018年6月22日,村民张有珍、张有明却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正式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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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张有明逮捕通知书)

村集体的行为为何会变成个人行为?张有珍、张有明涉案后村长及村代表连夜集合村民,还原会议记录,及再次与村民联名表明大家是同意拆除房子,并非个人的行为,同时挖土机也是村集体花钱请的,并且也有村民的签字及手印,为何公安机关却一概不理不予以采纳?张儒东2018年春节在村里当着许多村民的面叫嚣,花1万块就可以让张有明坐一年牢,花2万就坐牢2年。村里80%中青年都在外务工,只有老人妇女儿童。面对集体财产被侵占时,几个留守村里的中年男性不站出来谁站出来?而站出来的中年男性张有明、张有珍(现已中风不适合拘留)捍卫集体财产后被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逮捕后,当地派出所没有一次到村里面走访村民了解情况,如果有人做了假证据而派出所只是一味的听信,那么派出所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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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大会会议记录)

沙琅派出所作为直接的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仅收集对张有明不利的证据,对张有明及其家属主动提供给办案机关要求其收集调查的有利于张有明的证据一概不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断卖协议》、《华兰仔村村民会议记录》、沙琅派出民警所见证的《协议》等有利于理清本案的主要事实的脉络,有利于张有明非罪的证据,侦查机关一概不予收集、不调查核实。张有明作为华兰仔村的普通村民,在此次拆除佛仔店房屋案件中只是与其他热心公益的村民一样积极支持村集体的决议,拆除佛仔店也是村集体的决定,并非张有明或任一村民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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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仔村集体拆除佛仔店的行为并没有损坏华兰仔村集体的合法财产,也没有毁坏张儒东个人的任何财产。村长、村代表及三分二以上村民皆同意拆除房子,只有张儒东家族等几户人不想拆,并想霸占留作自己用,霸占不成蓄意报复。如若拆除房子有罪、使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是不是应该由村长带着村集体或者村委会举报控告张有明、张有珍?办案机关是否应遵循公平公正,全面收集证据,是否能还普通百姓一个清白?不能让一个热心敢跟恶势力作斗争的村民遭受牢狱之灾,还村民公道,防止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干预,侵犯村民集体利益。

本网记者在当事人的带领下、经过实地调查走访,华兰村村民举报的内容基本属实,就此事态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报道。

凤凰新闻社【责任编辑 李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