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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平顶山市广告设施强拆为哪般?

添加时间:2017-04-15 12:53:22

平顶山市广告设施强拆为哪般?

政府强拆广告设施的经过……


据了解,平顶山户外广告公司申请设立广告设施,须经市规划局审批。广告设施建设前,要报请住建局,广告设施期限为两年(指临时广告设施建设),到期续批。如果经审验没有其他问题的固定广告设施,可延期至10年,这是市里统一规定的。可是到了2008年以后,市里对广告公司和设施的审批与管理,基本瘫痪了。据广告公司负责人讲述,瘫痪的原因是住建局和规划局之间互相扯皮,两家政府职能机构产生矛盾。从此,市广告设施建设由正常的审批渠道,变成了由个别领导签字默许的方式进行。
记者通过调查得知,是政府职能部门互相扯皮,才造成了平顶山市广告设施混乱的局面。而造成这种混乱局面的真正原因,是政府不作为。政府不作为导致了广告混乱的局面,然后政府又乱作为,以个别广告设施不规范、不合法为名,下令拆除全市包括合理合法的所有塔式广告设施和其他户外墙体广告设施。

这一从地方政府“不作为”到“乱作为”的行为,到底隐藏了怎样的玄机与奥秘呢?
2017年元月2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办(2017)1号文件,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户外广告的《通告》,并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让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立柱广告塔,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拆除。

平顶山市政府所谓的“依法”拆除,振振有词,殊不知他们所说的“依法”,依的是什么法?广告设施所有者违的又是什么法? 户外广告属于构筑物,只要有申批手续,并和产权单位签订租赁手续,就是合法合理的,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企业产权。每个设施的投资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把合法的广告设施给一律强拆掉,其损失的责任由谁来负?据了解现有大部份户外广告和企业签定的广告合同都在履行中,作为政府机构,拆除违法广告设施,无可非议。那么搞一刀切,犹如给孩子洗澡,倒脏水连同孩子一起倒掉的愚蠢做法,合的是哪家的法律?

记者到平顶山市住建局法制科,采访科长伊龙,他表示,强拆令由政府制定,住建局对清拆事件,没有任何参与。


可当记者问道:“你们强拆广告公司的广告设施,为什么不告知产权所有人?为什么把人家的财产残值让作业者私自卖掉,据为己有?”
伊龙回答道:“我们强拆的事,在报上登了——有谁证明这产权是举报人所有的财产?”
这堂而皇之的回答,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你们违法拆除人家的广告设施,只凭在报上一登,就可以直接拆除吗?拆除前,为什么不事先通知产权所有人?据产权所者——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诉称,他开车路过自己公司的广告牌前,见一伙人正拉着被拆掉的滚动广告牌(据该公司老总介绍,滚动广告设施,价值上近800万元,残值也值上百万元)。
他上前质问:“你们是什么人,为什么拆毁并拉走我们的广告设施?”
老总在同拉走他被拆广告设施的人纠缠的同时,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来人说:“这是政府行为!”他们不予解决问题不说,还强行放走了拆除并拉广告设施的人。这就是伊龙所说的“有谁证明这是举报人所有的财产?”的说辞。这样的说辞和派出所放人一样,如出一辙,这是当地政府配合强拆施工机构对财产所有人经济利益赤裸裸的掠夺行为。
市政府对市各广告公司联名诉求不屑一顾,本社记者从律师那里了解到政府强拆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孤注一掷,独断专行,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一位不愿意透漏姓名的广告公司老总告诉记者说:“地方政府违背《物权法》,借整治户外广告之机,把全部户外塔式广告设施拆除,然后再将广告塔、广告段位全部收归地方政府,再重新拍卖!”
在这次的强拆广告设施事件中,连同平顶山西高速收费站区内、匝道内的广告塔及落地牌也无一幸免。4月2日上午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协同公安及城管动用4辆吊车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这些广告设施是高速公司公开招标出租的广告位,由广告企业投资建设,拥有十年的合法广告设置年限。按照河南省高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高管局文件:豫交高管[2014]87号文件规定,这些广告设施都是合法的,是省路政总队的执法权限,路权在高速公路公司,备案在省高管局。地方执法部门无权拆除,然而新城区执法管理局对正在发布合法广告的广告设施进行违法强拆,造成广告公司200多万元的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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