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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论文:《的人民性及民事多元治理体系构建》​——宋才发

添加时间:2021-12-14 17:47:30

论文:《<民法典>的人民性及民事多元治理体系构建》


宋才发

 

凤凰新闻社讯

 

作为私法基础法律的《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性既是《民法典》最朴实的底色,又是《民法典》最鲜明的亮点,更是《民法典》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民法典》是以人格自由为最高原则形成的私法制度。从法的归属上看,《民法典》隶属于私法范畴;从法的功能上看,《民法典》具有促进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基础性功能;从法的体系上看,法典化的本质是法的体系化。《民法典》具有体现人格尊严、维护私法秩序的鲜明特色,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健康运行提供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民法典》区别于西方民法典的根本标志。《民法典》的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部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保护法,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民法典》时代民事多元治理体系构建,应构建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规则体系,构建实施《民法典》的民事行政执法体系,构建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法治体系,以及完善以《民法典》为基础的民法学体系。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L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广西优秀期刊《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专题研究”栏目首篇发表宋才发《<民法典>的人民性及民事多元治理体系构建》论文。《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社长、总编梁培林、执行主编周玉林,副社长、副主编覃合,本文责任编辑为邓双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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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民法典》的人民性及民事

多元治理体系构建

宋才发

 

作为私法基础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民法典》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人民性、时代的民法理论体系,为全面有效实施民法典提供理论支撑。人民性既是民法典最朴实的底色,又是民法典最鲜明的亮点,还是民法典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要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本文拟就《民法典》的人民性以及民事多元治理体系构建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大家。

一、《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特色

(一)《民法典》是以人格自由为最高原则形成的私法制度

民法的基本价值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贯穿于《民法典》的全部规则、制度和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已经形成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民法典》的精髓和要义在于一个“民”字,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以民为本”“以民为上”的人民立场,让人民群众亲眼目睹司法制度更多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有更多公平感、公正感和信任感。由社会主国家性决定的“人民性”,穿于国家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价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目,就是要体人民共享代化建极成果。“人民性”是《民法典》的内核,“以人民中心”是《民法典》存在与展的价1)从法的归属上看,《民法典》隶属于私法范畴。我国私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为以人格自由为最高原则所形成的价值体系,它通过《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体现出来。《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维护人格尊严等价值理念,是私法规范自觉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典》规定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则高度体现了私法的基本精神。(2)从法的功能上看,《民法典》具有促进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基础性功能,是调整和处置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对其他私法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并且为私法规范的解释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保证法官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民法典》实施的实际效果,是衡量和评价依法行政和从严司法的重要指标。(3)从法体系看,法典化的本质法的体系化《民法典》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促进了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为私法规范的解释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对于其他私法规范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民法典》具有体现人格尊严维护私法秩序的鲜明特色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重要使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说,党的十九大报告为《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理论遵循,《宪法》为《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民法典》以人格自由为最高原则形成的私法制度,凸显了人的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尊重隐私、环境正义、英烈保护等内容,丰富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有利于推动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民法典》通过把“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途径和方式,“健全了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从生前到身后的民事权利体系,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从抽象人到具体人的全方位保护体系,为人民安居乐业编织了立体化的安全保障网,让每个人生活得更有尊严。”《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把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私法化,使之成为民事权利的基础。《民法典》把人格权体系单独成编,这样做既有利于构建以人格权为标志的完整的民事权力体系,也有利于依法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使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更富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鲜活的生命力。《民法典》“人格权编”最具鲜明特色和现实意义之点,要数第1025条有关“言论自由与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025条指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人格权体现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名誉则被视为人的“第二生命”。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具有自我实现、促进民主制度发展、追求真善美的价值。但自由是相对的,是以不违背宪法和法律为前提的。所以,《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在当下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有别于传统的隐私权,而且部分内容还具有独立性和公开性,超越了传统人格权范畴,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在经济上具有可交易的价值。但是在民法典时代,对公民个人非隐私信息的商业化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正当性目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法典》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健康运行提供规则

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市场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认可了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市场经济体制,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自此公法逐渐从私法领域撤离,国家对经济的管制密度和强度逐渐减弱,市场经济领域逐渐由公法让位私法予以规范。法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主要体现在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运行规则上面;私法对市场经济稳健发展的贡献,凸显在交易规则、保障契约自由、维护交易成果上面。《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提供体系化的交往规则,为民事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提供行动指南。市场经济法治化,不只是囊括通过公法规定公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而且包括通过私法维护市民社会的有序运行。(1)《民法典》在“总则编”,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在参与民事经济活动的时候,必须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从制度体系上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准入资格和行为规范。《民法典》舍弃了过去民法社团与财团的传统分类方式,把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通过法人制度改革创设了非法人组织。尤其是明确了“特别法人”涵盖的范围,即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民法典》在法人制度上还扩大了民事主体范围,使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成为具有公法人性质特别法人,获得了参与民事关系的重要机能。(2)《民法典》在“物权编”,通过科学设置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从物的权能上实现产权清晰和物尽其用的法律效果。物权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和实现物尽其用,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在用益物权方面,彰显了公有制物权法的功能,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3)《民法典》在“合同编”,为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提供了统一的交易规则,为合同双方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市场经济主体自觉遵守契约原则奠定了坚实基础。合同制度作为组织经济的法和市场交易的法,主要功能是规范市场主体信守合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交易、鼓励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富。《民法典》把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市场及经济体系完善、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和成功做法,通过立法的途径把它们确定下来、用法典的形式把它们固定起来,促使经济活动赖以开展的财产关系、交易行为规范化、法律化。因而《民法典》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在维护基本经济秩序诸多方面发挥着决定性的功能作用。《民法典》的实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四)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民法典》区别于西方民法典的根本标志

在法律的发展史上,每一部产生过历史影响的法典,都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精神品质和时代特征。统领《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以现代社会道德为基准,以提高社会公共道德水平为己任,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和全体公民的社会价值共识。习近平指出:“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在规范条文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把平等、公正、诚信等理念固化为法律规定,则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价值导向。梁慧星认为:“法律的素材源自于一个民族的历史,源自于一个民族自身的特质;脱离本民族历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如果把中国的《民法典》与西方民法典做一个比较,就会发现在对民族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方面,中西方之间确有天壤之别。世界普遍认为:“产生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的中国《民法典》,是21世纪初叶世界范围内的标志性立法。”譬如,孔夫子的《论语》载有“礼之用,和为贵”的经典名句。《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继承了家庭和睦的中华传统美德,在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再譬如,诚信是每个人在社会上安身立命的道德基础。《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秉持诚实信用、恪守承诺的道德规范提供了民法支撑。在“十四五”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需要把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融入到国家建设和公民的社会生活之中去。从公民个人的视角看,核心价值观强调每个公民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彰显了公民个人的价值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明晰了人们之间、社会共同体与国家之间关系处理的基本道德标准。法典凝聚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民族性格、价值观念,传承和发展了中华法系“善”的价值理念,是中华法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昌明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民法典》1条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整部法典的价值统领,是中国《民法典》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根本标志。《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第7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都包含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确实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有本质的区别。

 

二、《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

(一)《民法典》是一部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保护法

资本主义对物的利用,多采取竭泽而渔的无限制开发使用。西方国家早期的民法典,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均采取漠视的态度。西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注重保护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忽视主体的环境性权利;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忽视生态价值。由于资本主义将人类利益看作是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造成人类对大自然无节制的征服、支配和掠夺,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中国是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在吸取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反思过去几十年在经济建设中盲目追求GDP数字增长,导致有限的珍贵资源面临枯竭、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严重后果。在实施“十四五”规划乃至更长的时期内,一定要坚持绿色法治、增进人民的生态福祉。“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宪法》“序言”强调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民法典》着力贯彻和体现宪法精神,把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民法基本价值追求,把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人格利益属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构成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直接或者间接依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中国共造了中国式代化,造了人文明新形。中国式代化是站在全新的史起点上,更好地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激内生力,推动绿色低碳,高展的代化。因此《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要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压实各方责任,致力于有限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颗粒物污染防治、流域和区域水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等。《民法典》是一部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保护法律,对于“绿色原则”的规范表达,集中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作为物权规则予以规定;二是把绿色原则融入合同规范中予以规定;三是明确规定了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民法典》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

以人民为中心不只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属性,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党性和人民性是相互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最佳体现,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体现和本质特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中国的科学表达。《民法典》意义上的“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实施《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键是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根本利益、基本权利落实好。这里所论及的“人民”不再是一般的政治概念,而是指一切人、自然人的联合体。《民法典》这部说到底就一部权利法,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具体权利要素组成,在宪法原则指引下共同构筑起来的严密而完整的权利体系《民法典》在鼓励人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人们经常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其根本之点就是法治必须体现社会的良善价值,从根本上揭示法治的基本要义。民法既来源于社会生活,又贴近和回应社会生活,衡量和评价一项法律的法治行为是否属于善治,最根本之点就是看它是不是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新理念、新发展的基本要求,增加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民事权利,丰富和完善了民事权利种类和民法理论体系未来要真实地落实好、实现好《民法典》赋予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定任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需要认真对待每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尤其要呵护好“新生”权利,创造完善权利实现的基本条件。民事权利《民法典》中有确切的称谓诸如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所有权、著作权、股权等民事利益《民法典》中有准确的定位,是指被纳入民法保护范围尚未成长为权利的重要利益如在民法典接受隐私权为独立权利之前,隐私利益已经得到了保护。相对于成熟定型的民事权利”而言,对“新生”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就显得特别困难,准确把握保护的界限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实践探索。

(三)《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

民法典是《宪法》的下位法,要落实和体现民法典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定位,必须首先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并通过民法途径和方法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以及法人的基本权益。“人权”在这里主要是指《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民法在承认私人产权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又始终坚持公有制在民生领域的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群众对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既是政府行使国家干预的公权力,同时也肩负着民众的公共福利、国计民生、消灭剥削的责任和义务。坚持公有制不动摇和经济社会发展适度市场化,有利于为改善民生提供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如果发生严重的“过度市场化”倾向,就会催生和放大某些消极影响,甚至诱发突发性的社会问题。必须看到前些年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公有制过度市场化,已经引起了诸多消极的社会影响。譬如,造成经济发展与民生进步之间的某种不平衡,在一些地方出现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现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人与人之间出现某些不和谐的情况,官场出现不应有的严重腐败现象,人文精神出现缺失状况等等。“基本民生领域的过度市场化,会导致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价格不断攀升和对民众财富‘变相’掠夺,进而会使人民群众对社会公正与前途产生怀疑。”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必须与权利诉求保持高度统一,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保持高度一致。过去集中连片特困区域贫困者的贫困状态,不只是简单的生活贫困问题,而是以权利贫困为标志“一束贫困”。民生领域过度市场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把本该由政府承担和买单的民生责任摔给市场,其后果一方面会无情地增加民众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会降低乃至失去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进而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政治认同。因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哪怕是一个细小的需求,所反映和揭示的就是一个方面的权利需要。必须从经济法治和民生法治两个方面,思考公有制经济在民生领域的功能作用,站在实施民法典的高度上,正确认识公有制的民生功能与价值,充分肯定公有制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保障作用。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美好生活需求的任何增量,在法律上都是他们利益诉求的增加,依法满足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增加,在本质上就是最大的政治和最大的善治。“法治建设的目的在于造福人民,让法治建设充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日益增长的需要,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有所提升,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好惠及广大人民。”从法的需求和法的价值实现的视角看,法治的真谛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集中地体现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的确认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民法典“既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又是一部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大法。

 

三、构建《民法典》时代民事多元治理体系

(一)构建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规则体系

以人为本的机制是我国在新时代的治理机制,人是国家有效治理机制的运行主体,国家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所论及的人的全面发展。《民法典》倡导私法自治,尊重个人的“自由”和“自主”,强调发挥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因为“‘民法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是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行为自理、责任自负’,只有参与过民事活动,才能知晓自主权的价值;构建过民事法律关系,才能知晓意思自治与责任自负的效力。”民事主体在进行社会交往活动的时候,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就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是需要检讨的是“一些法官将公序良俗理解为社会一般利益、一般道德,而没有严格遵循公序良俗的本意,不深究法理和规则,仅以相关社会关系中存在违背道德行为判决法律行为无效。”同时又要注意到,公序良俗作为强行法的补充,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适用;在将习惯作为补充法源进行判案时,法官应当用公序良俗作为审查习惯的价值标准,克服经验性、个别性、零散性适用习惯的状况。《民法典》时代的公平正义既是结果正义、又是程序正义,公平正义是构建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规则体系的前提,必须以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依归,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效为核心评判标准。《民法典》不仅为合作共治提供了所需的大量规则,而且通过公平分配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给合作过程注入平等相待、尊重权利、信守契约、诚信无欺、公序良俗等精神元素”,促使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规则体系更趋规范完善,推动合作产生社会治理最优化的法律效果。因而“《民法典》赋予和保障社会主体广泛的选择自由、契约自由、行为自由,激励社会主体依靠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