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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北京金开利德服装市场一开、一关, 里面藏匿着怎样的隐情?

添加时间:2021-01-29 21:23:25

北京金开利德服装市场一开、一关,

里面藏匿着怎样的隐情?

 

(苏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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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利德服装市场外貌


我社于2020年11月30日,接到北京金开利德服装市场商户的投诉,诉称金开利德和北京公交集团公司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战略部署中,作为责任主体部门,背离政府关于“提前解约,适度补偿”的政策和疏解工作要求,刻意隐瞒并非法截留商户补偿费,同时,企图用不当手段非法占有不当得利,且数额巨大,给众多商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恶劣经济赔偿案件,要求媒体进行新闻监督的诉求。本社委派记者对此案进行了新闻调查。

商户陈述说,2003年初,金开利德以7.2亿元从北京公交集团公司买断待建的四达大厦15层4万平方米50年的产权,用于开设服装市场。金开利德股东自筹资金2.5亿,通过招商以收定金名义向商户吸收资金4.7亿元,向北京公交公司清偿债务。

2003年3月开始至2004年4月,以定金名义分三期收取2层每商铺共23.8万、3层共19.8万、4层共15.8万、5层共30万。由于《担保法》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金开利德知道以定金名义实际收取数额远远超过规定的限额,欠缺法律依据,因而,在2004年4月,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将以定金名义收取的3张凭据收回,统一开一张租约金的收据,不交回不能签租赁合同。租约金其实质是租约定金,也可以理解为预付金(在收第一期款时,有的开票名目是定金,有的开票名目是预登款)。在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应对租约金的处置作出规定,或者抵租金或者退商户,但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了缴纳的年租金、保证金等内容,没有涉及租约金处置的内容,而在签订主合同后,发给商户一个《商铺租赁经营权证》,商户习惯叫红本 ,约定租赁经营权20年不变,商户理解为买断20年使用权的凭证。如果说在签订合同之前,以定金或租约金名义从商户吸收资金有部分合法依据,那么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完全丧失了合法依据。这一点,金开利德也是心知肚明的,所以在2016年1月24月公布的疏解公告的补偿方案中,又偷换概念,把租约金偷换为“入场费”,以致新闻媒体都以“入场费”说事,故意模糊法律界限,在商户中造成思想混乱,这也暴露了金开利德的心机及心虚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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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用铁钳掐断服装张挂设施


权威分析人士认为,在此案当中,金开利德开发商不当得利案件构成要件有四个要素:

第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本案中,金开利德是受益方北京公交集团以23亿价格回购原值7.2亿产权其中包括应支付商户的补偿费(据有关消息透露是7亿元)。回购价款按16亿元算,是原值的2.22倍。每年年租金及其他费用累计共收取10亿元(估算利润约8亿元),这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经估算,相对股东原始自筹资金2.5亿元,获得9.6倍的利益。

第二、一方受有损失。本案中受损方是商户,按疏解公告补偿方案实施细则,对商户给付的原始资金,按商铺租赁使用年限扣除后返还商户的计算方法,商户的积极损失(直接损失)是原始资产减少56%。商户的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简接损失),即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损失。正如有的商户说,当初的20多万元若在同地段买一套房子,现在值几百万了。也有商户进行横向比较,如天意市场,在疏解中商户可获得四倍的补偿回报。

第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因果关系很明显,商户应得利益被金开利德恶意占有了。这是由于金开利德用不当手段,剥夺了商户的发言权、知情权,单方面制定不等价、不公平的所谓补偿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且漠视甚至打压商户的合理要求。

第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无法律上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本案中,金开利德就是通过欠缺正当性和法律依据的所谓补偿方案和实施细则,来占有不该占有的非法利益。

不当得利的类型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有三种情形: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本案中,几种情况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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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至2004年4月,四达大厦还处于在建阶段,金开利德就以定金名义分3次吸收商户的资金4.7亿元,其本意并非作为债权的担保,事实上用于清偿与北京公交集团之间的债务。由于商户给付的4.7亿元,使得金开利德与公交集团之间的债务被消灭,获得了50年的产权,取得可以合法出租和经营的权利,金开利德因为商户的给付成为受益者。但按当时市场总商铺设计2161个计算,定金法定的最高限额是1366万元,商户给付的97%资金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对此金开利德是知道的,于是,2004年45月间,将3张定金收据收回,统一换开1张“租约金”的收据。但在与商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本应对商户给付的租约金的处置作出约定,但租赁合同中没有涉及租约金处置的内容,则商户给付的租约金数额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对此,金开利德也应知道的,于是,在签完商铺租赁合同后,商户凭租赁合同和租约金收据换取一个红本,即商铺租赁经营权证,并约定租赁经营权20年不变。商户理解给付的租约金买断了20年的使用权。但在2016年2月5日,金开利德单方面强行闭市,以致商户给付的目的未能达到。对此,金开利德也应该知道,所以在疏解公告补偿方案中用偷换概念的方法,引入子虚乌有的“入场费”的概念,企图模糊法律界线,把水搅混,混水摸鱼。

商户诉称,自2015年始,北京市为贯彻中央的战略决策和部署,开展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工作。同年9月23日,北展地区建设指挥部公布了“致动物园商圈商户朋友的一封信”,告知“提前解约,适度补偿”及按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债权债务等疏解政策和相关工作要求。接着于10月21日,北展地区建设指挥部发出“致金开利德的函”,要求金开利德“实事求是地与产权方一起制定明确详细的疏解方案,疏解方案确定后,要组织专业团队认真细致做好相关工作,有序加快推进疏解,确保完成疏解任务。”同时要求金开利德“与产权方和商户解除租赁协议,最大限度保障商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害”。还特别提请金开利德在疏解中要“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保安全,正确组织引导商户,及时解答商户诉求,切实承担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的责任,实现平稳有序疏解”。可以说政府的疏解政策和工作要求是十分明确的。然而,金开利德却明目张胆地背离政府的疏解政策和工作要求,在未与商户协商,未制定明确详细的疏解方案,更没有组织专业团队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24日(春节前,大部分商户已返乡)单方面发布了疏解公告,公布补偿方案。这个所谓的补偿方案和实施细则,是企图截留商户补偿的方案,也是企图剥夺商户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权益的方案。金开利德公然篾视政府疏解政策,无视商户正当权益,粗暴剝夺了商户的“发言权”,还谎称“与商户多次协商”,“经政府同意”等言辞,其行为欺上瞒下,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同时刻意隐瞒商户补偿费数额,侵犯商户的“知情权”,企图达到非法占有商户补偿款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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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商户的窘境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疏解工作中与商户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应主动公开。让商户能感受到党和政府是关心百姓疾苦的,也有利于疏解工作的有序进行。然而金开利德和北京公交集团以所谓保密为由,不予公开,刻意隐瞒真相,造成不必要的猜疑和思想混乱,妨碍了整个疏解工作的进行。可以说,金开利德和北京公交集团作为疏解工作的责任主体,妨碍了疏解工作,其种种行为有悖政府疏解政策,不利于首都社会稳定,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据反映商户诉称,2011年原金开利德有限公司李振开、杨从贤、卢永淸等3股东百分之八十一股权以8.8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张建友(甘肃兰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5年开始,北京市贯彻中央决策与部署,开展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工作。政府提出了“提前解约适当补偿”的疏解政策要求,北京市领导也特别关注与重视商户补偿费是否到位的问题。北展地区建设指挥部也先后给商户和金开利德有限公司分别发了信函,明确告知政府的疏解政策及工作要求,提请有关方面重视疏解工作,关心商户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安全,保障疏解工作有序进行。作为金开利德控股人张建友理应在接手金开利德有限公司后,担负起该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认真贯彻政府疏解政策,落实商戶的补偿费问题。然而,令人难以想象的是:2020年1月22日,有位商户任小姐,与来自北京、河南、河北、浙江等几十位维权商户,相约来到金开利德老板张建友老家浙江乐清市,张拒而不见。晚上,任小姐等8人买了礼品前往张建友所居住的村,恰好在村口遇到张建友驾车回家,想与张落实已商定的补偿款方案,张一口拒绝。任小姐下跪求说法,张建友不仅不下车,在车上打电话叫来几十人,拿着棍棒对任小姐等进行暴打。张建友还在车上喊着:“把他们往死里打,打死由我负责!”

张建友身为甘肃省政协委员,甘肃省工商联常委、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天水市劳动模范。这么多闪亮的头衔,其所作所为如同黑恶势力的老大,如此篾视国法,残害百姓,实属不能容忍。

经过了解,我社认为,张建友不仅在首都疏解工作中背离政府疏解政策,在疏解工作和落实商户补偿费问题上,玩弄手法,欺上瞒下,阻碍政府的疏解工作有序进行,而且非法侵占商户的正当权益,顾凶打人,直接威胁到商户的生命安全,必须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消除由此而带来的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使首都的疏解工作顺利完成,也给众多商户一个安宁幸福的生活。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产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根据金开利德单方面公布的疏解公告中的补偿方案及实施细则,以及对待商户近5年来维权诉求的态度,表明金开利德拒绝返还,恶意占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第2款之规定,金开利德应将按年租金收取所产生8亿利润中的5亿上缴国库。

从金开利德公司案宗分析,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彻头彻尾的见利忘义行为,也是该地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制造者。希望有关部门加紧查处力度,还商户应得的利益,还社会一个安定。

本社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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