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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老鼠偷糧无过,貓捉老鼠有罪——蚌埠市公安局違法辦案

添加时间:2021-02-01 13:58:30

老鼠偷糧无过,貓捉老鼠

 

——蚌埠市公安局違法辦案

 

檄文】


2021年1月7日,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馬城鎮馮嘴村馮鼎記投訴,訴稱其弟馮鼎香和馮頂軍、馮軍偉、陳三燕、馮鼎遠、馮鼎潤、馮鼎近、馮鼎社八人,於2020年7月9日,先後被蚌埠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員警帶走,次日被刑拘。究其理由,很簡單,他們幾人涉嫌惡勢力團夥犯罪。

剷除黑惡勢力,淨一方社會空氣,這原本是件快事,可是馬城鎮這塊土地卻並沒有因除掉這股惡勢力團夥而感到輕鬆,卻讓人窒息得喘不過氣來。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且看記者的新聞調查——

記者來到蚌埠市禹會區馬城鎮馮嘴村天河湖,找到了訴求人馮鼎記,開始對他本人的採訪和湖區的走訪。

訴求人指著寬闊的湖面,道出了原委。

原來,2017年4月,馮鼎香以每年繳納承包費1060萬元的高價,競得了天河湖養魚的承包權。

偷魚罰款,大都是雙方協商不成,經過派出所協調處理,不是養魚戶自主決定的。據訴求人講,他們的罰款,基本上都是偷魚人偷魚後,繳納的被偷盜的魚的價,沒有什麼附加更沒有漫天索要賠償款訴求人給記者算了一下賬,養魚人每年為了護魚,聘用的護魚人員的工資(柒人)、魚艇款攤銷、燃油和其他費用,一年就得花費40幾萬元。7年承包期偷魚罰款區區6萬多元,就變成了敲詐,而偷魚人卻被政府、公安局保護起來,成了英雄,這是哪家的法律,是誰定的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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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湖全景


訴求人講,在他們承包的天河湖內,一年被偷盜丟失的魚,價值幾之多。那麼這些魚,丟了應該,錢沒了活該,得自認倒楣不要忘了,水庫承包人是每年向政府繳納巨額(1060萬元)承包費的,交了這麼多錢的承包費,生產經營卻得不到政府和法律機關應有的保護,而任由偷魚者肆虐偷魚,這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政府部門該作的事情嗎?難怪在湖裏偷魚的人這麼猖獗,有公安部門和政府部門在背後為他們撐腰,他們能不明目張膽地去偷魚嗎?從真實案件的背後不難看出,不是養魚人敲詐偷魚人,而明明是政府部門個別領導在背後為偷魚人撐腰,是他們勾結一起,共同敲詐養魚戶,是權力機構在破壞當地的社會治安秩序,縱容、包庇、支持偷盜的犯罪分子!



訴求人開快艇帶記者遊湖查看


快艇在湖中行進


看看現在偷魚人的醜惡嘴臉吧——養魚人開著護魚艇,帶著記者稍微轉了一下(由於湖面結冰,更多的地方無法通過),就看到了好幾處偷魚人下的暗網。看著漁網,養魚人連動都不敢動,記者便問道:“偷魚人下的暗網,你們怎麼不搜走?”養魚人無可奈何地回答:“不敢動啊,承包天河湖的股東,就是收了漁網,讓偷魚人交了點偷魚的損失費,就被扣上了敲詐罪的嫌疑,給抓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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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魚賊明目張膽划皮船下網偷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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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魚賊經常潛伏在湖邊的樹叢裡,平時很難被發現


這還不算,更有甚者。據訴求人講,他們發現偷魚人偷魚,前去驅趕,偷魚人居然理直氣壯,厚臉無恥地質問養魚人:“抓你們的魚,是瞧得起你們——哎,不讓我們偷魚的那些個承包戶股東不是一個個都被公安局給抓走了你們咋沒被抓走呢,啥時候被抓走啊?

聽聽,這偷魚人都囂張到了什麼程度,簡直是沒法用地球上的語言來形容和表揚他們了!中國是法治社會,違法必究,違法必。而在蚌埠,咋就變成了“老鼠偷糧有功,貓捉老鼠,這真是讓人寒心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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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报道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FIC6MAON0534EOF6.html


蚌埠市公安局,於2020年7月17日,公開發佈(到處張貼)《通告》,在沒有法院審理定罪的情況下,公然把馮鼎香、馮頂軍、馮軍偉、陳三燕、馮鼎遠、馮鼎潤、馮鼎近、馮鼎社八人定性為“惡勢力犯罪團夥”,公然開始撒網,在社會懸賞徵集他們的犯罪線索。

訴求人認為,公安機關在沒有確切掌握嫌疑人犯罪證據的情況下,依靠懸賞徵集嫌疑人犯罪證據發佈《通告》,完全不具有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在網上公佈帶有誘導性質的不良資訊,涉嫌侵犯人格權、肖像權。

綜合以上調查分析記者有以下疑問:

第一、在此案中,是否存在偷魚人跟權利機關的人,有親屬和裙帶關係,他們是否是在利用手中的權力,對養魚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外部瘋傳,天河湖面臨開發的傳聞,具有誘人的利益前景。

如果是這樣,這裏很有可能隱藏著一種陰謀。

據悉,法院已經封了他們公司的帳戶,致使承包戶無法支付承包費。這裏是否存在著個別政府官員,故意刁難水庫承包人,設套讓他們交不上承包費,然後再以欠繳承包費為由,追討承包戶違反合同約定的法律責任,借機豪奪承包權。此時,發包方不用因提前結束承包權,需要賠付承包人任何經濟損失而逼承包人自動放棄承包權的陰謀呢?

據訴求人訴稱,檢察院定性的26起敲詐罪案宗,均是天河湖承包人(包括經營合夥人)抓到偷魚者,經過當地派出所協調處理後,偷魚人跟承包人達成的賠償數額(實際上只是被偷盜魚的市場售價,根本不存在敲詐一說)。

第一、我們來分析一下,所謂的“非法拘禁”。

這個罪名是怎麼來的?養魚人抓到偷魚賊後,都是在第一時間向派出所報案,暫時控制偷魚賊,等待交給派出所處理,這叫哪門子的非法拘禁?請問,養魚人抓了偷魚賊,不問即放,就合法了?抓了控制一下,等待派出所來處理,就是非法拘禁?

第二、敲詐勒索。養魚人抓到了偷魚賊,是在派出所監督調節下,做出的賠償額度,而且賠償額度,基本上都是賣魚的價格,這叫敲詐?

“老鼠偷糧无过,貓捉老鼠有罪”,这是什么逻辑?希望上級政府部門和紀檢機構,能對此案進行認真對待,嚴查幕後操縱者,公正處理此案,儘快釋放被羈押無罪人員。


責任編輯 蘇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