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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海丰公民联名投诉惠东县人民法院涉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涉嫌玩忽职守滥用公权力

添加时间:2021-12-18 13:42:28

海丰公民联名投诉惠东县人民法院涉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涉嫌玩忽职守滥用公权力


凤凰新闻社讯【金麒麟/荐稿】      来源:汕尾市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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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丰县海城镇华侨花园十户业主联名投诉惠东县人民法院法官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作为司法者和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理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该严格依法裁判。然而,惠东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海丰县华侨花园诉讼案件”中,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理清案件证据,没有认真倾听当事人的申辩,而是故意隐瞒案件的主要证据,歪曲事实真相,武断专行偏袒一方,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涉嫌玩忽职守、滥用公权力,理应受到党纪政纪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24日召开的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上,要求加快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体系,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惩戒。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投诉人请求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人民法院,惠东县纪委监委、惠东县人民检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惠东县法院在审理海丰县华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华宇房产公司”)开发的海丰县海城镇华侨花园(被告人黎至峰、葛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惠东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3民初1838号、(2021)粤1323民初1389号)涉嫌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追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投诉内容具体如下:

2005年至2016年期间,陈建忠等十名海丰市民分别购买了“海丰华宇房产公司”开发的海丰县海城镇华侨花园多间商铺房产,成了华侨花园的业主,并一直使用至今。投诉人与“海丰华宇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合同》,取得了该楼房的《物价局评估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收证明书》、《楼房预售书》、付款收据、交易税票、契税票据等证据材料。

投诉人与“海丰华宇房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买卖合同真实合法;二是交款事实,开发商开具的收据可以佐证;三是楼房已经交付买受人实际使用;四是买受人多年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产权证。2016年4月,投诉人向海丰县税务机关缴纳了各项税费,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房产证给各买受人时,突然接到查封通知,导致办证搁置。我们认为惠东法院查封违法,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关于黎至峰、葛妍夫妇与“海丰华宇房产公司”形成的借款关系发生于2013年3月和同年7月间。2014年5月8日,两者民间借款纠纷诉讼于惠东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至2015年7月11日判决后的4个多月内,黎至峰、葛妍夫妇与林志超、“海丰华宇房产公司”达成了庭外还债和解。2014年6月6日,葛妍通过《委托公证》全权委托苏伍文和邱伟忠代为追讨借款和参与协商和解事务。2015年12月24日,当黎至峰、葛妍获悉林志超、“海丰华宇房产公司”开发的海丰县公平镇富华花园有50多套房产和两处大面积铺面尚未销售时,又以《委托公证》形式授权苏伍文用以房抵债方式全权处理林志超、“海丰华宇房产公司”位于海丰县公平镇富华花园的房产。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林志超、“海丰华宇房产公司”共付还苏伍文现金134.3万元,以车、房抵还借款17568317.80元。至此,黎至峰、葛妍夫妇与林志超、“海丰华宇房产公司”的债权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2020年4月1日,投诉人向惠东县法院起诉,对葛妍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但惠东县法院以投诉人房产多年未办理产权登记存在过错,不能对抗《物权法》第九条为由驳回投诉人的诉讼请求。

投诉人认为,惠东县法院将投诉人的购房关系沦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所作出的系列判决和查封裁定明显运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官,没有很好领会法律精神以及“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断章取义的做出如此糊涂的错误判决,不愧为“暗箱操作、闭门造车”的高手。

从惠东县法院的几份判决书、裁定书可以看出,法官逻辑思维混乱,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法官一方面肯定了以房抵债的做法,但又以过户手续不到位问题予以否定。法官采信葛妍没有参与授权苏伍文全权代理处置林志超以车、以房抵债事务,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林志超、“海丰华宇房产公司”自始至终所谓的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以及协商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不是跟黎至峰、葛妍夫妇谈判、签订合同、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吗?从另一个角度看,所有的资金和房产被苏伍文卷席而走,庭审时黎至峰愿意为自己擅自避开葛妍签名,同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但惠东县法院在判案中没有判处黎至峰承担全部的责任,也没有将黎至峰和苏伍文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主审法官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职务犯罪。

黎至峰、葛妍2013年3月转给林志超、“海丰华宇房产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后,双方于2013年3月19日分别在惠东和深圳两地签订了两份内容相同的《借款协议书》,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利息、投资项目用途。然而,第二天双方又分别在惠东和深圳两地签订了两份内容相同的《补充协议书》,在相隔一至两天的时间里,双方交替在相隔几百公里的惠东县和深圳市之间签订四份《借款协议》和《补充协议》,有串谋诈骗之嫌疑,当投诉人的代理人向法官提出质疑时,法官独断专行,没有采纳我们要求法院深入细致调查取证的请求,令人唏嘘不已。

我们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够证明投诉人的买房行为早于黎至峰、葛妍与林志超、“海丰华宇房产公司”借款和以款、以车、以房还债行为,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容抹杀,遗憾的是,惠东县法院没有采信我在庭审中提供的大量真实证据,反而认为我们与林志超、“海丰华宇房产公司”的购房行为不真实,有恶意转移债务的情形,法官的这种“指鹿为马”的做法,让投诉人怀疑是受了黎至峰、葛妍夫妇的利益驱动,涉嫌贪污受贿。

惠东县法院法官将庭审程序当作儿戏,办案极不严肃,极不负责任,庭审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特别是对我们执行异议的案件,一审安排在2020年6月10日审理,但庭审当天、原定主审法官谭松志未能参加庭审,临时安排其他审判人员代为审理,变更主审未书面通知投诉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上午由女法官王俏玲审理了两个案件,下午由另一名女法官罗小燕开庭审理了八个案件。我们认为,一般简单的纠纷一天审理十个案件己经很急促,何况本案件相对复杂,代理法官对该案件又不熟悉,导致各个庭审变得畸形,质证程序混乱,法庭调查没有时间进行,下一个案件的笔录照搬上个案件的笔录,到最后我们连核对自己的笔录时间都没有,这样的庭审程序,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事实原委,也是判决书多处事实认定错误的原因所在,我们(包括各租户)在庭审及庭审后接到法院通知后,前住法院笔录时要求法官对海丰县查封现场实地调查,均不被采纳,主审法官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同时涉嫌枉法裁判。

2020年12月2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惠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2020)粤132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中认为:一审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作出如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惠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三、从以上惠州市中院的裁定中不难看出,惠东县人民法院法官涉嫌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可饶恕。

我们认为,如果公开联名投诉没能引起惠州市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如果涉嫌违法违纪的惠东县法院法官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将继续联名向广东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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