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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關於對比亞迪公司、深圳騰勢公司生產、 出售車輛動力电池等部件质量低劣, ​造成購車單位嚴重經濟損失事件引發糾紛的思考

添加时间:2022-08-05 13:17:43

關於對比亞迪公司、深圳騰勢公司生產、


出售車輛動力电池等部件质量低劣,


造成購車單位嚴重經濟損失事件引發糾紛的思考



鳳凰新聞社訊【記者 曲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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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我社接到深圳市愛出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簡稱愛出行公司)和深圳市通途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通途公司)對比亞迪、深圳騰勢二公司的投訴。

兩家訴求公司訴稱,201512月—20175月期間,投訴人總共花費兩億四千多萬元,分三批購買了被投訴人生產銷售的騰勢電動轎車1333臺,用於網約租賃營運服務。因車輛在三包期內大量出現動力電池故障、電池嚴重衰減、甚至電池壽命終結等嚴重品質問題,被投訴人違反車輛保修承諾拒不履行保修責任,造成投訴人大量車輛停場無法繼續投入運營,給投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而拒絕賠償。現實名向新聞媒體投訴求助,請求新聞媒體曝光其店大欺客無視客戶合法權益的違約行為,並希望通過社會輿論壓力倒逼其履行售後服務責任,出面與投訴人協商處理車輛品質問題與經濟損失賠償問題。案件詳情如下:

20151214日,投訴人通途公司與騰勢汽車經銷商深圳中升騰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騰勢電動轎車採購協議》,向其採購第一批300臺時尚版騰勢汽車,約定成交單位為211,600/臺,成交總價為63,480,000元。

2016820日,投訴人愛出行公司與被投訴人比亞迪汽車公司和深圳比亞迪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三方買賣合同》,約定愛出行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向比亞迪汽車公司購買第二批780臺騰勢電動轎車,其中採購時尚版163臺(單價為176,000.00/臺),尊貴版617臺(單價為180,000.00/臺),採購總價為139,748,000元。20161019日,三方簽訂《補充合同》,就購買上述780臺騰勢電動轎車達成相關補充協議,並約定被投訴人比亞迪汽車公司免費提供8臺時尚版騰勢電動轎車給愛出行公司使用。

2017510日,愛出行公司再次與比亞迪汽車公司和比亞迪融資公司簽訂《三方買賣合同》,約定愛出行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向比亞迪汽車公司購買第三批243臺騰勢電動轎車,其中採購時尚版27臺(單價為168386.00/臺),尊貴版617臺(單價為164369.59/臺),採購總價為40,050,253.84元。協議同時約定賣方比亞迪汽車公司免費提供2臺時尚版騰勢電動轎車給愛出行公司使用。

根據前面三次交易安排,投訴人共向比亞迪汽車公司購買了1333臺(含贈送10臺)騰勢電動轎車,全部用於網約租賃運營服務。根據隨車提供的《服務手冊》保修政策規定,由騰勢汽車公司承擔案涉車輛產品的品質保證責任和售後服務義務,案涉車輛產品的動力電池和關鍵零件的包修期為5年或20萬公里。案涉車輛交付後,投訴人將車輛交由關聯企業深圳市分時共用網路有限公司運營管理。在車輛投入運營使用1年左右,投訴人開始發現部分車輛存在動力電池故障和安全氣囊故障、減震器故障等嚴重品質問題,為此騰勢汽車公司安排4S店進行了電池檢測和維修。由於動力電池檢測和維修週期很長,給投訴人造成了較大的車輛停運損失,為此愛出行公司於2019625日向比亞迪汽車公司發函,要求比亞迪汽車公司賠償車輛停運損失和拖車救援費損失。比亞迪汽車公司收函後轉交騰勢汽車公司跟進處理。後經多方協商,愛出行公司與騰勢汽車公司和案涉車輛授權經銷商深圳騰悅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即4S店)於2020320日簽訂《三方協議》,就損失索賠問題達成協議,約定賠償標準為車輛停運損失按200/天計算,車輛故障救援拖車費按250/臺計算,用4S店的維修保養費沖抵賠償金額。

隨著車輛的持續投入運營,投訴人發現車輛動力電池嚴重品質問題越來越嚴重,主要表現為大量車輛出現動力電池故障、電池壽命終結、電池嚴重衰減、續航里程急劇下降等方面,不少車輛續航里程只有80100多公里,甚至部分車輛續航里程只有幾十公里,遠遠低於官宣的純電續航里程300公里,根本無法投入網約租賃運營服務。為此,針對大量車輛出現動力電池故障和電池衰減嚴重等問題,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安排4S店對投訴人採購的第二、三批全部1033臺車輛進行了動力電池健康檢查,檢查結果為259臺車輛的動力電池健康值低於80%或壽命完全終結而無法投入營運,需要立即更換或維修動力電池。根據車輛保修政策規定,259臺動力電池問題車輛全部在三包責任有效期內。之後,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在愛出行公司的強烈要求下,陸續為71臺車輛更換或維修了動力電池,另外188臺車輛至今沒有更換或維修動力電池,現全部在停車場停運等待更換或維修電池。因被投訴人怠於履行汽車三包責任和售後服務承諾,導致投訴人出現動力電池故障車輛不能及時更換或維修而處於長期停運狀態,給投訴人帶來車輛停運損失、拖車救援費損失、停車費損失、保險費年審費損失等巨大經濟損失,依法全部應由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賠償。為此,愛出行公司於20218月向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100多萬元。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受理後於20211021日公開開庭審理後,時過8個多月至今沒有判決。

目前,因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拒不履行動力電池保修責任,幾乎全部車輛都在保修期內陸續出現動力電池故障問題,投訴人被迫停運車輛越來越多,車輛停運所帶來的經濟損失越來越嚴重,投訴人不堪損失重負,已經處於破產的邊緣。令人完全想不到的是,比亞迪汽車公司作為深圳明星上市公司和國產電動汽車龍頭企業,完全不顧忌自己的品牌形象和聲譽,公然違約不履行車輛保修責任,對投訴人的合理訴求完全置之不理。投訴人實在出於無奈,只好實名向新聞媒體求助,曝光其醜陋和惡劣的行徑,並希望通過社會輿論壓力倒逼其履行售後服務責任,出面與投訴人協商處理車輛品質問題與經濟損失賠償問題。



因缺乏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的專業售後服務,目前投訴人購買的1333臺車輛幾乎全部都因動力電池問題而停產停運,給投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鑒於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以其實際行動表示拒絕履行三包服務,已構成合同違約,需承擔由此對投訴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為此,投訴人提出索賠訴求如下:

1、要求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對全部1333臺車輛的動力電池重新進行檢測,並對動力電池健康值低於80%或壽命完全終結的車輛及實際行駛公里數小於240公里的車輛,進行動力電池維修或更換,或折價回購全部車輛,具體回購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2、要求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賠償投訴人車輛停運期間的停產損失,停產損失按實際停產臺天數和每臺天200元標準計算,具體損失金額有待統計。

3、因車輛動力電池故障在路上拋錨需要拖車救援,要求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賠償投訴人車輛救援費,救援費以實際發生費用為准,或按250/臺標準計算,具體金額有待統計。

4、因車輛動力電池故障車輛停運,需要佔用停車場地,要求比亞迪公司賠償停車場地費損失,停車場地費按實際停場臺天數和每臺天8元標準計算,具體損失金額有待統計。

5、因根據法律規定車輛停運期間還需購買交通強制保險,給投訴人造成保險費損失。車輛交強險官方定價為1800/年,折合為數和4.93/天,因此,比亞迪汽車公司和騰勢汽車公司按實際停場臺天每臺天4.93元標準,賠償投訴人保險費損失,具體損失金額有待統計。

根據深圳市愛出行公司和深圳市通途公司對比亞迪、深圳騰勢二公司的投訴,我社先後給被訴求公司,發出了《新聞調查函》,對該案進行新聞監督和社會監督,要求比亞迪、深圳騰勢公司對該案進行梳理,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進行適當處理。然而,比亞迪、深圳騰勢對新聞機構發出的新聞調查,置若罔聞,不理不睬。因此,特將此案進行公開曝光。

比亞迪公司,作為中國汽車行業的龍頭企業,在電動汽車生產和服務方面,存在巨大漏洞,電動汽車產品的質量、性能,同他們企業的宣傳,背道而馳。特別是不能正確對待出現的電瓶質量問題,對待購車人關於電餅質量出現的問題,置之不理,這不能不讓消費者擔心。企業的信譽,存在危機。

我們希望比亞迪公司,能從實際出發,對誇大電動車性能、質量,對消費者售後服務方面,吸取教訓,加以改進。否則,企業信譽和發展,難以得到保障。既然電動車電瓶質量出現了問題,就要給消費者一個合理的解釋,彌補由此給消費者帶來的經濟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才會有利於提高企業信譽度,促進企業發展。


責任編輯 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