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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只有维护法律神圣 社会才有公平正义

添加时间:2023-06-26 12:35:44

只有维护法律神圣 社会才有公平正义


凤凰新闻社讯【记者 马长为】 发表于广东

近日,本社收到海丰县梅陇镇居民黄如生的求助信,希望本社舆论支持其请求恢复海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梅陇镇政府(下称镇政府)收回“东澳角鱼塭”生效判决。本社特派记者采访调查。现将真相公诸于众,以期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社会关注,反映事项得以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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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助人系涉案鱼塭原始开垦人、首位合法使用权人。涉案鱼塭位于东关联安围东澳村段外侧,东澳村旁的“东澳山”山脚,俗称“东澳海”范围内,镇政府管理的国有地域。平时海水茫茫,退潮时近山部份袒露滩塗,历史上未曾开发利用。1989年9月10日,由求助人为法定代表人独资的“梅陇镇银泰养殖场”,与镇政府签订《建闸围塭工程合同书》。双方商定:求助人无偿重建东澳村段的“黄山坡水闸”, 帮助解决东关联安围东澳村段内侧的防洪排涝问题。镇政府同意求助人在“东澳山”山脚,“东澳海”范围内滩塗筑壆造塭。求助人如期重建“黄土坡水闸”交付使用。同时独资142多万元历时近2年,于1991年3月间围筑鱼塭230亩(其中75亩与他人转让),定名为“东澳角鱼塭”。合同约定:求助人使用涉案鱼塭期限25年(1989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使用期满,涉案鱼塭归还镇政府。



二、涉案鱼塭未能如期归还镇政府的缘由。1997年1月1日,经镇政府同意,海丰公学(现称陆安中学)与求助人为法定代表人独资的“梅陇镇银泰养殖场”,签订涉案鱼塭租赁《协议书》,作为该校“海产专业实验基地”。《协议书》载明:海丰公学在使用期间,不得将鱼塭转卖、出租。《协议书》又明确载明:《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梅陇镇银泰养殖场”印鉴停止使用。故该场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被吊销牌证,属于自然消失。求助人作为该场的法人身份也随之自然消失。遵循公序良俗,求助人成为具体个人与镇政府和海丰公学延续合同关系,得到镇政府和海丰公学的默认,不影响求助人与镇政府和海丰公学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

2001年8月25日,海丰公学没有信守“不得将鱼塭转卖、出租”的约定,与彭某平(是承包这230亩鱼塭作为走私基地的负责人,已落网)个人签订“东澳角鱼塭”《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3年(200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承包协议书”载明:承包期满,彭海平必须保持鱼塭完整无条件交还海丰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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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鱼塭承包期届满。求助人于同年8月20日、11月25日,2015年4月12日三次书面通知彭平按时交还鱼塭。彭平以“鱼塭承包协议书”是与海丰公学签订为由,拒绝交还鱼塭。海丰陆安中学(原海丰公学)又以教务繁重,无力向彭平收回鱼塭为辞,不履行收回鱼塭的合同义务。求助人无奈之下诉诸法律,将海丰陆安中学列为第一被告,彭平为第二被告,镇政府为第三人,诉请涉案鱼塭交还镇政府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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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9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原判),依法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认定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和被告、以及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判令被告彭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中所指定承包鱼塭(包括一切设施、基地)无偿归还给镇政府(原审第三人)管理经营。原审原判下达,原、被告和第三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审原判生效,彭平仍拒绝交还涉案鱼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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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求助人要求恢复镇政府收回涉案鱼塭生效判决的原因。2017年7月17日,海丰县梅陇镇南山罗村民小组和非南山罗村民罗君提起主张涉案鱼塭所有权和使用权;请求撤销原审原判生效判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並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8年9月3日,海丰县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涉案鱼塭权属的证据不足,驳回南山罗村民小组、罗君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维持原审原判的民事判决[(2017)粤15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 。南山罗村民小组、罗晓君不服上诉。2019年3月16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5民终3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南山罗村民小组、罗君的上诉请求。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时任海丰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某科)不顾“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已被原审、终审驳回的事实,支持“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已生效的原审原判确有错误,提议该院审判委员会议决再审合同纠纷案。2019年6月20日,该院作出再审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1521民监1号] 2020年6月28日,该院以求助人在合同纠纷案中诉讼主体不适格为辞,裁定驳回求助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原判的生效判决。认定南山罗村民小组及罗君为涉案鱼塭实际使用人,镇政府要收回涉案鱼塭,可另行立案主张权利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1521民再1号]。求助人和镇政府不服上诉。2020年9月11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5民终3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求助人和镇政府的上诉请求。认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非常清楚,一审及二审裁定,将主张由镇政府收回涉案鱼塭的合同纠纷案,变换为涉案鱼塭权属争议案,裁定南山罗村民小组及罗君为涉案鱼塭实际使用人,违背办案原则和权属争议的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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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15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能否成立,取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有法律依据及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一)南山罗村民小组及罗晓君不是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属于合同纠纷案的案外人(下称案外人),与原审合同纠纷案无任何关联。原审合同纠纷案的涉案当事人对原审原判没有异议不上诉,证实原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外人提起撤销已生效的原审原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无法律法规依据。(二)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旨是主张涉案鱼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涉及的是权属争议。(2018)粤15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前及作出后发生的一审判决、裁定及终审裁定,均-致认定案外人提供的相关依据不足以主张涉案鱼塭权利,证实案外人无权属争议的主体资格。(三)案外人没有主张涉案鱼塭权利的依据。其中:彭平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本应交还陆安中学的鱼塭交给南山罗村民小组,涉嫌倒卖他人土地,证实案外人非法占有涉案鱼塭。案外人拿着“民国十八年(1929年)具投补契”主张“东澳海”的权利,进而主张涉案鱼塭权利,纯属寻衅滋事,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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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外人不是涉案鱼塭的原始开垦人,无权主张涉案鱼塭的使用权。况且,自求助人开垦涉案鱼塭到原审原判生效之日整整27年,案外人没有对涉案鱼塭提出权属争议。四大事实足资证明:支持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1521民监1号] 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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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5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诉人在合同纠纷案中诉讼主体不适格,违背事实:其一、求助人系涉案鱼塭原始开垦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应当是涉案鱼塭长期合法的使用权人,具备主张涉案鱼塭权利的主体资格。其二、求助人曾经的法人身份,随着“梅陇镇银泰养殖场”自然消失而自然消失。以个人身份延续与镇政府和海丰公学合同关系,得到镇政府和海丰公学认可,不影响与镇政府和海丰公学己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其三、求助人在合同纠纷案中以个人名义起诉,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公序良俗。



2018)粤15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一与合同纠纷案无关,二无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三无诉讼主体资格,四无权属依据的“四无”案外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让案外人继续非法占有涉案鱼塭,是对法律神圣的羞辱,践踏了公平正义。

本社支持求助人关于恢复镇政府收回“东澳角鱼塭”的生效判决的诉求。建议求助人依法申诉,或申请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本案结局如何,本社记者将继续跟踪,及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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