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
宋才发
凤凰新闻社讯
民主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和文明发展进步的显著标志。全过程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有利于保证过程民主与结果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有效衔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必须构建中国人自己的全过程民主的阐释标准,形成中国人独有的民主话语体系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阐释力,凸显宪法规制的全过程民主的人民主体地位,彰显“依宪治国”“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宪法》是全过程民主得以实现的法治保障,《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宪法》实施。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是全过程民主的体现,党性与人民性统一是全过程民主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证,全过程民主标志着美式民主神话的破产。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举措是:健全体现人民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制度,全面加强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全过程民主的制度自信。由河北省教育厅主管、河北大学主办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全国精品社科期刊《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发表宋才发《<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论文。《河北大学学报》主编程志华,副主编闫树涛、刘相美;本文责任编辑王乾。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
宋才发
民主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和文明发展进步的显著标志。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在实践中丰富人民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程序,促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更加符合国情实际、更加符合民心民意。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基本含义诠释
(一)全过程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
中国的人民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它体现在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和立法事项,都是在经过广泛的民主协商之后,依据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这种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形式,与资本主义国家虚假的民主游戏规则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人民主权原则决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构成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人民的“身份解放”,是国家民主机制建设的政治前提。譬如,西藏百万农奴翻身得解放就是例证。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主权原则意义上的“人民”,尽管不是泛指每一个社会成员,但它意味的是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表明人民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主体。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从“封建专制政治”到“人民民主政治”的跨越式发展变化,鲜明地凸显了人民身份要素和政治属性两大特性。“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上了一条‘以身份解放引领机制建设’的民主发展道路。通过彻底的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广大中国人民,不分性别、种族、肤色、阶层、宗教信仰,均获得了普遍的身份解放,真正成为了共和国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政权人民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既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之所在,更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习近平在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中国人民过上美好的幸福生活提供最可靠的、最佳的制度保障。从民主的实质内容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制度体系,反映和揭示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全过程性,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创造。从民主的价值目标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有利于保证过程民主与结果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有效衔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从民主的基本形式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反映在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时间上具有持续性,而且反映在公民参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实践中,具有决策参与的全过程性和环节上的连续性。这种实实在在、形式多样、畅通有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已经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丰富和完善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激发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积极性、主动性和活力。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主体,人民作为人民民主的主体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任何一种形态的民主形式,较好地实现了民主形式与治理效能的有机统一。中国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凸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而且有效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
(二)构建中国人自己全过程民主的阐释标准
在200多个国家、2500多个民族、70多亿人口的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定格于历史中的民主制度,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模式,更不存在可以奉为圭臬照搬的民主范例。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完全是各国人民自己的事情和自己的权利,绝对不是少数国家的特殊利益和特殊专利。中国《宪法》是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核心,是解决法治秩序内部冲突、维系国家和社会法治秩序统一、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标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根本标准的核心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式在本质上有别于西方行使间歇性投票权的狭隘性、虚伪性民主形式,是体现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享有广泛性、真实性民主权利的民主,走的是一条“内生—内源—内涵”式发展道路。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不仅注重形式完备,而且非常注重实质效果的体现。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中国需要树立“全过程人民民主愿景”理念,包括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范式和阐释标准。“全过程人民民主愿景”的宗旨是人民当家作主,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凸显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基本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是考核、评价和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必须建立一套与此相适应的测评和衡量党政领导执政能力水平的考核机制和考核标准。对于政绩考核不合格抑或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领导干部,必须依法依规予以降级使用、不得提拔重用;对于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党员干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尤其要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愿景”理念、民主范式和阐释标准体系建设,从根本上突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话语垄断,摆脱西方世界对民主的任意操弄,形成中国人独有的民主话语体系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阐释力。衡量和评价民主制度、民主形式是不是优越的阐释标准,不同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的国家,应当有符合本国国情实际的评价标准,不应当用极少数国家的单一标尺去衡量。一种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到底好不好,应当由本国人民说了算,绝不应当由自以为是的少数国家妄作评判,因为只有“合脚的靴子,才是最好的靴子”。
(三)凸显宪法规制的全过程民主的人民主体地位
2021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向世界庄严宣示中国人民已经“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民主体地位从来就不是自封的,也不是任何人恩赐的,它是党领导人民经过百年浴血奋斗换得来的,是由《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规制体现出来的。经过民主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获得翻身解放的人民,通过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赋予《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又调过头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执政党正是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把人民意志转化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转变为权威的《宪法》地位,凸显了《宪法》规制“全过程民主”的人民主体地位。1931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1949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自此中华民族立场、中国人民立场,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初心。”习近平强调,人民是中国前途和命运的根本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治国执政、强党兴国的根本底气,“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宪法》规制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了制度载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进步的推动者,也是社会发展成果的受益者。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在于从《宪法》规制上把人民置于全过程民主的核心地位,通过立法程序把这种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法治和人权价值来构建基本的社会秩序。”《宪法》之所以赋予人民对行使公权力组织和官员的各种监督权,目的就是为了筑牢人民的民主监督地位,展现人民主体地位的表征。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要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党治国理政的具体政策和实践上面来,既要让人民群众始终保持着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权,并用法律保障的方式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又要让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做出评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否优越最终必须由人民说了算。
(四)彰显“依宪治国”“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认真总结党内民主遭到破坏的惨痛教训,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宪法》不仅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而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准则。依法治国最基本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任务的落实,须臾离不开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宪法》是执政党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总依据。这里所论及的“依宪执政”,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强化了《宪法》的法律权威、推动了《宪法》实施、完善了《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习近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党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的这个规定,实质上是以“总纲”的方式把党的全面领导、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从制度上统一起来,彰显了执政党依宪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在未来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尤其不能假借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诋毁和动摇党的领导。当然也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更需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
二、《宪法》民主性和人民性的本质价值
(一)《宪法》是全过程民主得以实现的制度保证
现行《宪法》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制定,于1982年12月4日获得通过的,“是最好的”一部《宪法》。1982年后《宪法》经历过五次较大的修改:(1)1988年《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2)1993年《宪法》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删除“农村人民公社”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3)1999年《宪法》把有关“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4)2004年《宪法》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等内容;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5)2018年《宪法》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了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了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等。《宪法》的五次重要修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地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