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二)
宋才发教授
凤凰新闻社讯
(续一)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基础
(一)法治中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系统的规划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目标,即“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的新要求,完善其法治保障体系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从民族层面完成现代法治国家的构建,通过制度形式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举措提供《宪法》和法律支持,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宪法》法律地位,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权化。《宪法》和法律是民族整合的强有力工具,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具有指引、教育和强制功能,能够直接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导向和引导的作用。维护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前提,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巩固各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指向。载入“中华民族”概念的2018年“宪法修正案”,可视为我国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的一种实践回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之而有了更清晰的《宪法》依据,对进一步维护中华各民族平等地位提供了基础规范。但是必须注意到,“宪法修正案”只是把“中华民族”概念写入其中,并没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科学表述完整地写入其中,两者的含义和分量是不可等量齐观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能缺少《宪法》的支撑。建议在未来的《宪法》“修改”抑或“修正”中,增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专门条款。需要促使法律通过细化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指引公民自觉地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导向和指引,为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后果承担责任。《宪法》既是国家权力的授权书,又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执法机关和地方政府需要通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一定行为予以褒奖抑或惩戒,以便于进一步推动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的形成。《宪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民法典》第八条重申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包括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罪名,强调对于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载有保障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需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保障全体人民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富裕目标,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这是当下和未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坚实基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内涵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民族工作的智慧结晶。进一步贯彻和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应当在总结、优化和提炼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形成统一施行的民族团结进步法。
(二)现代化建设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经济基础
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以经济现代化为基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庞大、民族成分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在经济现代化的基础上,才能真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族人民才能勠力同心地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推向前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56个民族人民共同的现代化。到2035年14亿多人口将整体迈进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我国将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其任务之艰巨和难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所以,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避免了资本主义现代化道路既有的缺陷,遵循人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人本逻辑为底层逻辑,突出“人是现代化的前提和归宿”,从本质上解决了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异化症候,克服了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固有弊端,生动地展现了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中国式现代化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定性指向,体现了中国之治的强大气魄和宏伟图景,又以中国智慧、中国风格、中国范式为世界提供了可供效仿的借鉴。“十四五”期间要继续推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以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各族人民在交往、交流、交融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导型动力,长期以来一直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方向,始终是14亿多人民最可信赖、最可靠的主心骨。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人间正道,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发展机理相交,二者融通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因此,习近平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在“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面领导。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的特色和优势所在,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必须义无反顾地发挥好党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优势。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百折不挠团结奋斗,既是党的百年历史的经验总结,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面的、全方位的复兴,其中就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文明的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推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资源,中国式现代化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物质现代化,而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这里的“中国式”标明中国式现代化与既有的现代化道路不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基正是其独特性所在。
(三)科技强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
国家现代化建设是实现科技强国的根本体现。对《宪法》关于“国家建设”概念的理解,由于它事实上具有多学科的属性,因而至今尚无统一的定论。《宪法》充分显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国家建设目标导向功能,即通过《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达到和实现“科技强国”的夙愿与战略目标,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文化根基,就需要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进一步集中到“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上面来。一个国家是不是科技强国,不仅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习近平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譬如,“统一性”就是中华文明所具有的突出特性。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是政治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人们只有处在一个良好的共同体秩序和安全环境之下,共同体才有可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才有可能得以维护。确保政治共同体的安全、保障政治共同体的秩序,是政治共同体在其制度构建中必须考虑的价值目标。因而《宪法》“序言”第六自然段,专门就如何增强国防、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做了规定;第八自然段就“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做了规定。“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魂魄,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需要以中华文化保护法律体系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重要发力点,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以法治方式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安全保障。当我们的国家还有人“在嘲笑爱国者”“在崇拜权势和金钱”“在鄙夷理想和志气”的时候,就不能说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有底气的强国”,国家就需要认真检视社会道德观、价值观是不是出现了偏差?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学校和家长们的高度警觉并进行深刻反思。正因为如此,《宪法》第二十四条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规定,这是爱国主义、国家认同在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的意志表达,体现《宪法》“国家认同”功能对青少年主动而积极地塑造,从而实现了最高层次的法治化保障。(续完)
责任编辑 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