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
宋才发
凤凰新闻社讯
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既是世界文明的源头之一,又是世界上唯一实现5000年连续发展未曾中断过的文明体。中华法系是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是法治文明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中华法系彰显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和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要素化复兴是新时代中华法系复兴嬗变的方向,中华法系孕育了良法善治的多维图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肇始于中华法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的新中华法系。中国式现代化是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现代化具有强大韧性和适应性。改革开放要有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又一次思想解放”的关键是破除对西方式现代化的迷信,既不能用西方现代化的模式来套解中国式现代化,也不能用中国过去的经验来束缚今天的现代化实践,要努力去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达到一个更新的境界。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路径是:强化当代人复兴中华法系的文化使命与担当,建构新时代中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程,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由贵州师范大学主管主办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贵州省一级期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在“法学研究”栏目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论文。《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欧阳恩良,执行主编颜同林,副主编韦正富,本文责任编辑韦正富。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123-135.
宋才发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
宋才发
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华文明既是世界文明的源头之一,又是世界上唯一实现5000多年连续发展未曾中断过的文明体。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主张,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结果,就因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传承了5000多年的优秀历史文化价值观是融通的,中华文明既是中国共产党创新理论的文化沃土,也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牢牢扎根的文化沃土。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最好的继承方式,就是坚持古为今用、守正创新,实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机衔接,在赓续中华历史文脉的同时,“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一、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基本含义诠释
(一)中华法系是法治文明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
“中华法系”是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人类社会经过血与火的洗礼和大浪淘沙之后,最终有五个法系成为世界公认的著名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和中华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是宗教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现代法系,中华法系是唯一的一个古代世俗法系,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历史地位。法系是一种世界性的法律类型的分类,侧重于该法系国家共同法律历史传统的追溯,而不是指某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制体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涵盖了整个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度、思想和文化的全部内容。把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比较,它起码具有如下五个显著特点:一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没有中断连续性的法系,二是唯一根据世事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更新、创新发展的法系,三是唯一没有依赖宗教支撑、以人伦为本位的法系,四是尊重皇权和祖宗、佛教和道教人员合法利益、外国人风俗习惯的包容性极强的法系,五是不通过任何武力侵略强迫他国接受的和平法系。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凝聚着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建设总体成就的中华法系,是本土法治主义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中华法治文明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与稳定性,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嬗变、发展的演进历程,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就产生了我们今天所说的“习惯法”;西汉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朝代沿用了近400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尽管清末以后中华法系的影响力日渐衰微,然而中华法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相通的,始终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因而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经久不衰的典范。中华法系既是构成自我认同的历史文化坐标,又是人们由此出发创造新的制度与文化辉煌的重要基础。中华法系的优秀成分是中华民族法治的本土资源,应当在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原则下,从法治主体与法治现代化的需求出发,重新审视中华法系的重要意义和实践功用,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中华法系全新意义上的“要素化复兴”。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载体,中华法系的辉煌成就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创新性,中华法系的价值追求,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统一性。早在1904-1905年,梁启超就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两篇论文中,多次使用“我之法系”“我国之法系”词汇,对现代法学具有极为深远的开创意义和示范价值,被推崇为中国法律史学科产生的重要标志。1930年初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创办《法学丛刊》,全国律师公会委员、上海律师公会会长李次山,在《法学丛刊》上发表《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再续)》论文,强调“中华法系,具有极深长之历史、博大之体系、精密之组织,拥有广大之领域,并在各法系中,因其特殊之背景,而具有特异之精神”。1931年丁元普在《现代法学》杂志上发表《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将来》论文,进一步凸显了“中华法系传统之精神”所具有的独特“进展之途径”,表达了中华法系必将超越罗马法系的强烈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到20世纪30至40年代,中华法系这个概念就不再只是在民间,还在官方被广泛地接受和使用,如国民政府委员、司法行政部部长、司法院院长居正等,就同学界一道使用中国法系概念。其实“法系”与“法律系统”的叙事方式,都是以梳理中国古代法制演进历程为主线展开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华法系基本上就等同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认识一直延续至今。譬如,当代权威辞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就将中华法系定义为:“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国法系。”习近平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到并阐释“中华法系”概念,强调要“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反复强调要以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反思、指引、塑造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不断推进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发展。
(二)“要素化复兴”是新时代中华法系复兴嬗变的方向
中华法系彰显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和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得中华法治文化形成了特色鲜明、成效卓著的东方大国治理模式。5000多年来,对中华文明始终抱着高度自觉与认同的中华民族,始终维护中华文明的独特性、普遍性与神圣性,体现了自觉而深层的中华文明立场意识。可以说,从汉唐时期形成的“大一统”理念,到近现代实施的“国家统一”观念,以“统一”为基本原则的大国情怀,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古代对于“大一统”的理解是崇尚、实施国家的全面统一。中华法系始终把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列为首要目标。近代以来,域外研究者对“中华法系”不适当地冠以“支那法族”的名称,这是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法系最恶毒地攻击和诬蔑。日本自1868年开启明治维新后,居于日本社会思想界主流的是“脱亚入欧”思潮,其代表人物福泽谕吉以其著述《文明论概略》而名闻遐迩。一直被尊为“文明之典范”的中华法系,在这股“脱亚入欧”的暗流中,被公然地污蔑为愚昧与落后的存在,日本法学界精英与政界翘楚的穗积陈重,无耻地发出“支那法族必死”的恶毒语言,其根据就是进化论的“西方中心主义”。中华法系所蕴含的以儒家文明为特征的法文化,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发展历史,尽管中华法系的思想内容古已有之,但是“中华法系”这个专用词汇,却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的固有之物,而是近代伴随着外国学者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逐渐移植形成的。梁启超就曾把春秋时期法家学派的“以法治国”主张,视为“法治主义”的东方源头。其后中华法系代表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建设的总体成就,成为中国本土法治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作为特定法文化概念的中华法系,毕竟凝结着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智慧与理性,当下正处于艰难的转型与重塑的准备阶段。中华法系并不是一个失去了生命力的僵化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超越时空的与时俱进的概念。就法治中国与传统法律文化何为“体”何为“用”的辩证关系而言,毫无疑问唯有法治中国是“本体”。因为法治中国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又是当代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根本大政方针。尽管中华法系内藴2000多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但相对于法治中国来说,它的法律地位只能是“功用”。党和政府之所以突出强调要传承、弘扬、创新、转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要让传统法律文化取代法治中国的本体地位,而是要让传统的法律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使之更好地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本土资源。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复兴中华法系是当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需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中华法系优秀成分的继承、转化、融通和发展,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才能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领域的标志性成果。需要指出的是当下提出复兴中华法系,并不是要照搬故有的典章制度和法律条文,而是要将其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运用到当代法治建设的实践当中去,用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要素化复兴应当成为中华法系复兴善变的原则和方向。在举国上下勠力同心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中华法系概念获得了我们这个时代的高度重视。由于中华法系背负了太过复杂的历史与现实政治因素,要真正从中华法系中汲取治国理政的法治文明资源,还需要重新认识中华法系概念及其背后隐含的理念逻辑,深入研究和萃取中华法系蕴含的优秀制度精神价值,促使其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三) 中华法系孕育了良法善治的多维图景
中华民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向心力的内在根据。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就是国家的产生,恩格斯一句“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经典名言,明确无误地表达了这一层意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文明都属于宗教性文明,唯有中国的中华文明与此绝然不同,它是世界上最早实现从“以神为本”到“以人为本”转向的国家,从而奠定了当下“以人为中心”的人文立场。人文立场作为中华文明的基本立场,它的影响广泛存在于中华文明的诸多方面。譬如,它使中华文明始终关注人的现实世界,而非彼岸世界;使中华民族始终以人作为尺度建构文明,从而以人的眼光、人的标准出发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法治文明所期待和追求的良法善治,正好折射出中华民族缔造法律的良好夙愿和目的,体现中华民族通过法律来维护法治秩序的理性态度。“治民无常,唯法为治。”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就需要立法,立法终究是实现社会秩序良好、有效治理的先导。因此,善治说到底就是有效、有序、健全的社会治理,以其良好的立法、执法、司法及普法为重要支撑。所以,良法善治既是中华法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光彩夺目的靓点,它以其5000多年法治文明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揭示出中华法治文明进步的普遍性规律。中华法系的新阶段将迎来中华法治文明复兴,展现良法善治的美好法治图景,中华法治文明将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法系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法治实践中,积累了诸多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勾勒出了良法善治层次分明而又和谐统一的整体样态。从中华法系萌生、孕育、形成和定型的历史全过程考察,我国先秦时期是中华法系理论的奠基阶段,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法律具有典型的遵从天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西周政权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天命”以新的内涵,即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观念,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主张重视德治、慎重刑罚。所以,中华法系具有的“人文精神”“德法共治”“民本思想”,实质上起源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的思想和理论。尽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属于中华法系的初创阶段,但是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在这个阶段已初步定型,事实上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奠定了制度基础。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的一次大的社会动荡、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做了两件有意义的大事:一是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二是制定《唐律疏议》,确立了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通常所说的法律“本土化”,就是自“隋唐化”开始对律令制进行修正,最终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民族法制,以“武家法”为“本土化”的典型代表。但是无论是“隋唐化”还是“本土化”,始终都没有脱离“中华法系”的范畴。《唐律疏议》在内容设计上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内容居中,诉讼程序置后,做到了实体法、程序法相统一。《唐律疏议》促使中华文化精神与法律制度实现深度融合,不啻为一部治国理政法律智慧的集大成之作。它在促使唐代综合国力极大提升的同时,也成为各国竞相效仿的典范,预示并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作为中国古代国家主流思想的正统儒学,始终关注人与社会、关注现实现世,坚守人文精神和人文情怀,坚持依靠人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因而“德法共治”的治国理政模式,造就了不依赖人类外部力量而能有效治理国家的独具特色的中华政治文明,体现了中华民族早期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古代中国人谈论的政治语境范围内,“天下”是一个最大的政治单位。古代中国的“天下秩序”与“国家秩序”建构理论,本能地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与传承性,并且贯穿于中华民族这个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全过程。中华文明的主体性与“天下秩序”理念,逐渐发展成为历史上的“中国精神世界”,最终成为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向心力,成为“天下秩序”理念传承与变革的根据,中华法系所孕育的良法善治则成为中华法治秩序的美好图景。
二、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的新中华法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肇始于中华法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多次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范畴,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任务,反复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 是一种全新的“新时代的新中华法系”。其实有关“新中华法系”的表述,并不是现在新提出来的概念,早在20世纪30至40年代就应运而生了。我国当下的这种全新的新时代的新中华法系,不是对2000年前古老中华法系的翻版,而是在吸纳了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富有时代特点、当代价值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结果,这里面既有守正,更有创新。这里所说的中华法治现代文明新形态,是指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华民族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尤其是取得历史性重大成就后,逐步形成和呈现出来的文明新形态。中华法治现代文明是正在进行时,中华法治文明的丰富内涵和价值意蕴,将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逐步展开。尽管党的二十大报告没有明确使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个表述,但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如何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做出了具体的战略安排,描绘了未来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的新愿景、新蓝图。未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应当按照党的二十大做出的战略安排,把握历史性机遇,及时加强法律制度供给,加快法治领域的科技应用,把科技新质伟力转化为法治伟力,构建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当下构建现代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主要任务,说到底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据“两个结合”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理论的解释力、预见力、变革力,促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更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比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更高层次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形成中发展、在发展中生成,不断展示自身文明的优越性,锻造强大的文明凝聚力和吸引力,推动文明形态不断迈向更高、更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需求,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的内在根据与深层次原因,中华法系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正在不断地聚集进一步变化的动力。
(二)中国式现代化是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现代化具有强大韧性和适应性。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运动,它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被重新发现的基础上产生并形成思想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是有本质区别的,根本区别点在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是先发内生型的现代化,而中国的现代化是因“落后挨打”而被迫进行的后发外缘型现代化。涵养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在几千年农耕文明和乡土社会中土生土长出来的,不仅具有高度稳定性和独立性的社会意识,而且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再强大的外敌入侵所带来的外来文化冲击,再强大的器物和制度革新,尽管它可能改造原有的旧文化并创造出新文化,但是无论如何它不能轻易把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社会割裂开来。具有顽强生命力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由于本身具有的强大的免疫力和治愈功能,因而在发展中不仅能够保留自身内部具有普遍性、恒久性的内容,而且能够按照新的方式将这些内容再生产出来,这就是中国式现代化为什么能够获得成功的奥秘。将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的观念,是典型的“西方中心主义”思想陷阱,混淆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西方中心主义的形成,可追溯至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与文艺复兴运动时期,在历史发展中衍生出西方“优越”于东方、以西方为“中心”的社会思潮,“普世价值”和“历史终结论”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典型言论。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破解了西方现代性理论趋同性的原初设定,拒斥西方一元现代性叙事的强制逻辑,没有被“西方中心主义”所谓的普遍性原则所绑架,彻底打破了“现代化等于西方化”的话语霸权。在人类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任何把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的论调,都无法洗脱“西方中心主义”立场的嫌疑。所以,习近平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在国际资本主义联合包围的挤压和夹缝中取得成功,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政党实现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现代化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开创了中国式现代化和人类文明新形态。被欧洲工人运动证明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灵魂和旗帜。未来需要我们在进一步推进“两个结合”的过程中,不断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增添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促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与时俱进,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的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需要我们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进程中,不断用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辉,激发和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尊称为“中国式”,就因为它从来不依赖国外任何理论模式和某个国家的经验,传统文化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之源。所以,习近平所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为塑造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的现代价值观念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且促使中国式现代化超越“地域”和“民族”的限制而具有类型学意义,为人类的现代化事业提供了普遍性的经验和标准。人类文明是由不同地区的不同种族、不同民族共同创造的,多样性是人类文明最本质的最重要的属性,正是由于有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才保证了人类社会的生命力和延续性。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科学把握人类文明新形态和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关系,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历史渊源和文明底色,有利于加强不同文明形态之间的交流与互鉴、理解与包容,有利于实现世界不同文明的互补与和谐,有利于推动各国不同文明的共同发展,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突出特征,中国式现代化遵循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理念,突出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共在性和共生性,没有重蹈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更加重视满足人民对丰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而不断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这也是心物关系和谐的当代体现。
(三)又一次思想解放的关键是破除对西方式现代化的迷信
改革开放要有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针对西欧工人运动中出现的“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恩格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明确强调我们的理论只是行动的指南,不是万古不变的、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这就表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本身就是反对以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的,尽管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揭示了真理,但是他们并没有在任何意义上终结真理。习近平在2023年6月召开的“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对马克思主义的“两个结合”进行了深入系统地阐释,着力强调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深刻含义,尤其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即“第二个结合”定位为“又一次的思想解放”。每到历史变革的紧要关头,总要伴随着一场思想大解放。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高度评价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次伟大飞跃,以叙事历史的方式记载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而实现的三次理论升华。该决议强调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未来的中国将伴随着“又一次的思想解放”,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在“第二个结合”中实现党的理论、制度等各领域的创新。在新时代新征程新的起点上,建设中华民族现代经济强国、文明和文化强国,需要自觉地坚持和弘扬新时代的文化精神,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始终反映时代精神、引领时代潮流。新时代推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仅要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坚持“守正创新”的前提下,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强调坚持“守正创新”原则,说到底就是要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自觉地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因而推动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自觉做到“学古不泥古、破法不悖法”,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的基本方向。当下和未来要精准把握中国之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耦合机理,依循“因时而进、因事而化、因势而为”的逻辑进路,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基赋能。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2024年2月18日《湖南日报》发布消息,湖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什么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中共湖南省委把解放思想大讨论的内涵解读清楚了,就是要通过大讨论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为湖南指出的正确方向上来;把目光和心思聚焦到破解高质量发展的难点疑点上来;纠正政绩观的巨大偏差,一心为民办实事等六个方面。这即是说,开展思想解放大讨论就是为了排除杂念、破除成见,坚定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认同和信心,不在根本问题上、本质问题上陷于迷茫,把思想统一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上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就“思想统一”问题作了专门阐释,深刻阐明了“思想统一”与“政治统一”“行动统一”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思想统一是政治统一、行动统一的基础”,进一步强调了保持思想统一的极端重要性。就全国而言,解放思想的关键是反对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反对新形势下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打破西化迷信,把思想统一到“中国式现代化”上面来。这里的思想“解放”是手段、是过程,思想“统一”才是目的。习近平在广东考察时强调,要以改革开放的眼光看待改革开放,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改革开放的时代性、体系性、全局性问题,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所谓“用改革开放的眼光看待改革开放”,就是要用辩证和历史的观点看改革开放,不能把改革开放的经验绝对化、教条化,尤其是不能把改革开放简单理解为学习西方模式、市场化、私有化。习近平所强调的“又一次的思想解放”,关键点就是要彻底破除对西方式现代化的迷信,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进一步推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达到一个更新的境界,既不能用西方现代化的模式来套解中国式现代化,也不能用我们自己过去的经验来束缚今天的现代化实践。既不能把改革开放前后说成是封闭和开放的对立,陷入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迷信,也不能把一定历史时期的做法看成是普遍和永恒的规律,一定要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用对立统一规律来观察今天改革面临的重大关系。
三、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路径
(一)强化当代人复兴中华法系的文化使命与担当
复兴中华法系是践行“两个结合”的内在要求。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早在公元前21世纪,我国就已经产生了早期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经历清末修律以来的一系列历史事件,中国法学在“西法东渐”的历史潮流中走向现代化。尽管中华法系是隶属于封建王朝的法系,但是中华法系却能够以中国优秀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石,以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融合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髓,在吸取众家学说之长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人为本、礼法并重”的伦理传统,并以此为基础解释法律和审判案件。因而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法治精神、法治实践集体智慧的结晶,确实遗存了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值得后人去认真地思考、传承和发展。尤其是古代法文化中的精髓部分,对于现时代重构乃至复兴中华法系,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新时代倡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与中华法系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一脉相承的,两者都非常重视法律对“人”的关照。“人”是推动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的重要方面,能够为法治现代化注入中国的文化基因。新时代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中国,要善于运用“变”与“常”的创造性转化逻辑,坚持法律重视“人”的本质和人性,体现“人”的人性人情并塑造人的品格;从对“人”的认识出发,赋予“人”适应时代的科学内容;从法律对“人”的体现出发,建构体现“人”的良法,追求实现“人”的善治。把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同中华法系相比较,更加凸显了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的包容性。法律和道德尽管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和范畴,但是它们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重要地位和功能,中华法系已成为法律史研究领域的热点,复兴中华法系需要了解中华法系所承载的内容和精神,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时代中华法系的复兴,不仅需要重新定义中华法系,而且需要形成富有时代意义的科学内涵。其基本内涵起码应当囊括历史、现实与未来三重维度,通过厘清“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在当下和未来推进“两个结合”的进程中,进一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融合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华法系的内在意涵。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地揭示了中国道路的文化渊源,他说“如果不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来认识中国,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国,也不可能理解现代中国,更不可能理解未来中国。”习近平的重要论述为把我们党对文化传承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升到新高度,明确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则遵循。只有坚持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够自觉地担当起复兴中华法系的文化使命,更好地增强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建设文化强国。因此,法学界要从对中华法系定义、内涵的考据性研究,转变到更为关键的法理性建构方面,在遵循法学自身逻辑的基础上,重构中华法系的定义、重塑中华法系的时代内涵。可以说在百年之未有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推动复兴中华法系正是我们这代人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二)建构新时代中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自主知识体系是提升当代中华文化软实力的内在需要。习近平强调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把中华文明起源研究同中华文明特质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深刻阐释中华文明起源所昭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路向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演进格局。中国近代法学知识体系,是在向西方国家学习借鉴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不但法学知识体系是西方化的,而且学科体系也是西方化的,其价值取向以及背后的话语体系更是西方化的。近代中国在知识体系、话语体系上受制于人的痛苦经历,凸显了当下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无论是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视角,还是从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的视角,都必须高度重视挖掘中华传统文化资源,激活中国精神文化资源,致力于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从立法上看,凡是能够成为法律规范抑或成为法律规范产生的内在根据的理论,都可成为法律的渊源;凡是能够成为裁判依据的各种规范,也都应当视为法律的渊源。法律渊源理论的价值主要在于,立法者可以凭借古往今来的法律渊源以及中华传统文化资源启动立法程序,并且从法律渊源和古往今来的法律文化知识中提取有关规则,把它们上升为法律抑或行为规范;司法者可以从法律渊源和古往今来的法律文化知识中选取特定的规范,实现司法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就需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以应用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支撑应用,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知识和技术基础。习近平强调:“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明确要求不断夯实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根基。只有形成具有原创性和主体性的知识体系,才能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智识支持和思想支撑。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以中国式法学知识体系为基础,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知识是人们在法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之成果的理论凝练与理论抽象,建构中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应当以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研究,去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底层逻辑,实现中国法治由事实到知识的跨越。尤其需要以原创性概念阐释中国法治的生动实践,从而把中国法治现象建构成为一个理论事实,展示学术中的中国法治和理论中的中国法治,进而从中国现象中发现规律性普遍性。在当下和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弘扬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树立中国式法治思维,建构中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有助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源与特质,有助于提升司法治理乃至社会治理水平,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方法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这是法律规则的本质和实质内容。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法治思维方式,其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使人们明晰了立法是给人们分配权利和义务,执法是落实权利和义务,司法是救济权利,以强制力保证义务的履行;二是使人们懂得了权利与义务具有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中国式的法治思维方式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思维方式有诸多相同之处,如共同的一些法理思维、国际法治和人权保障思维;也有根源于中国国情实际的独特的法治思维特点,如政党领导法治、民主集中制、注重对权力的纵向监督、注重秩序优先和注重实质正义,中国式法治思维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自主知识体系一旦成型和定型,就能够在稳固文明形态、推动文明发展中发挥重要功能作用。新时代自主知识体系的知识来源于实践、根植于创新,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是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等院校在探索和发挥这一作用方面既责无旁贷,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得天独厚的优势。高等学校除了应当在学术研究层面持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外,还应当通过教育教学创新阐发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为此,高等学校就要紧扣“两个结合”,以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性”为标识,把古往今来各种知识、观念、理论、方法等熔铸为一炉,为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注入“魂脉”厚植“根脉”,促使自主知识体系既具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旺盛活力和生命力,又内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在全面统筹中实现一体化建构,打造内涵丰富、层次分明、逻辑贯通、相互支撑的自主知识体系,为谱写中华文明新华章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程
法治领域的重大变革实践形成了丰富的原创性理论“富矿”。问题意识的思考方法非常重要,需要从国家法治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视角,思考并提出未来法治实践的应对之策。未来法治建设是更高要求、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把社会治理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实践进程中的核心作用。人民至上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内核,自治与国家强制相结合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标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共同发力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依托。当下法治实践的首要任务是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法治思想,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实践的全过程当中去。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个法治体系涵盖立法及其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执法、司法、普法和守法等法的实施环节,以及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诸多方面的内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广泛存在于社会制度、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伦理道德、文化艺术、行为规范、社会习俗之中,不但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价值体系的基础,而且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各个朝代通过“礼治”抑或“礼法合治”实现对国家的治理。譬如,民本思想就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援法断罪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司法传统,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司法注重天理、国法、人情成为传统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和价值指引,等等。习近平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有机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一些重要思想观念的传承,依附于一系列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的解释。正是在经典文本解释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观念被赋予新的时代含义和意义。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主张,革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概念的旧有观念,促使它们实现现代化转换,开启了近代中国价值观体系的重构。在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拓展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也为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劲动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是新时代推进“两个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构建起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总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出发,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由谁领导、为了谁、依靠谁、走什么道路等重大政治理论问题,深刻阐明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新的思想赋予全面依法治国新的时代内涵,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时代意义,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历史性深刻变革,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法治实践是传统法治文化历久弥新的推动器,是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获得生命力的重要源泉,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司法中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须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找准改革创新着力点和法律制度的空白点,促进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要进一步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进程中推进社会制度公正,不仅需要厚植中国之治的文化根基,而且需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要求,完成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以及形式的调整与改造,使之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生动力。“未来法治”已成为我国一个时尚的词汇,未来法治的内容指向,过去和现在没有本质性的改变和区别,都是指科技与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当下新兴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并没有从本质上动摇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需要我们深刻领悟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核心要义,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尤其需要从当下的问题中进行总结,针对现实的突出的问题“对症下药”。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国法治实践对世界法治文明进步的卓越贡献,因为它拓展了人类法治文明的道路选择,为人类文明互鉴提供了中国的经典范例,为变革全球治理体系贡献了中国力量,为给世界奉献了一种全新的法治理论体系,为发展中国家建设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中国经验。
(四)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中国式现代化和人类文明新形态本质上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任何一种社会文明新形态的出现,都离不开创造者对自身历史条件的清醒认识和科学把握,尤其依赖于对自身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的正确抉择。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就“新”在中国特色和中国标准上,“新”在和平发展和开放共赢上。5000多年中华文明以其独特的精神气质和存在形态,支撑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时代创造,也滋养了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历史根脉,形塑了世界上一个坚不可摧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文明孕育的人类文明形态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关注,本质上就是对“全人类文明进步”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