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分社记者连君)中华民国109年3月19日台内户字第1090241606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条例:
第一条 本办法依户籍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换证,指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期程内,由户政事务所通知持原式样国民身分证(以下简称旧证)换发为新式样国民身分证(以下简称新证)。
第三条 为推动全面换证,中央主管机关应召集工作小组研议新证之式样及全面换证计划,并确认及管考换证工作等相关作业。
前项工作小组委员由中央主管机关遴聘相关机关(单位)代表及学者专家担任之,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任一性别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且学者专家之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四条 前条第一项全面换证计划之内容,包括计划缘起、计划目标、现行相关政策及方案检讨、执行策略、方法、期程及资源需求、预期效果及影响,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五条 全面换证期程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六条 全面换证对象为在国内设有现户户籍之现住人口。但矫正机关收容人,不在此限。
户政事务所应于全面换证期间,排定换证期程,通知全面换证对象申请换证及领证;对未满十四岁者,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初领或换领新证。
第七条 申请换领新证,应由本人为之。但未满十四岁者,应由法定代理人为之。
前项申请人应于户政事务所通知之期间,以下列方式之一申请换证:
一、以网路申请。
二、至户政事务所排定之地点或户政事务所临柜申请;因故未能亲自办理者,得填妥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送件。
责任编辑: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