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新闻社

文章标题:台湾学界痛批 政党法强迫政治团体转型政党的规定违宪

添加时间:2020-06-21 09:19:40

D7956D49-3405-4EE7-B117-F53D801496BA.jpeg

台湾民进党执政后,针对性的制定了党产条例,更在政党法第43条限期2年强迫政治团体转型政党,否则就要废止立案,但又强迫政党每四年就要推派候选人参选。种种作为均引发学界质疑,认为恐涉及违法,为此中华民国宪法学会、21世纪基金会与奔腾思潮今天举办座谈会,会上学者痛批这些立法严重侵犯宪法保障的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政府又无法举证出立法的必要性,明显违宪。


台湾前司法院副院长苏永钦质疑,宪法保障结社自由,但像妇联会这样经许可组成并运作多年的团体,在民进党执政下竟被强迫转型成政党否则就会被解散,算哪门子的结社自由?况且同样在结社自由保护的范围,关心政治的人民团体有下定决心角逐政权者,也有只愿意关注影响政治走向和具体议题者,国家凭什么强制所有立案政治团体不改组政党就下架?就算全盘调整人民团体法制而先一律废止立案,保护无过失的人团地位已唯恐不及,又凭什么强制废止立案的人民团体解散并进行财产清算?这根本就是公然霸凌人民结社自由的条文。


台湾政大法学院副教授廖元豪也说,这些规定形同禁止“非政党之政治团体”存在,并侵犯“不结社之自由”(不组党)、侵犯“政治结社组织与方法”(政党或政治团体是否推举候选人)、侵犯人民“政治活动之方式选择自由”,政治上的结社与行为自由应受最高保障,国家对政治行为、组织设限,应受最严格的宪法审查,根据我国大法官解释479号,限定社团名称,侵犯结社自由,释字644号也指出,限定结社主旨与目的,侵犯结社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1年判决也宣告,州法强制政党必须采取“开放式初选”制度,违宪。因此他主张人民应有“以推举候选人以外之方式参与政治”、“非以推举候选人之方式而推动政治主张”之权利,政党法43条的目的不明,受段更逾越必要范围。


台湾世新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高思博指出,多党制或多个政治团体是健全我国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制度,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也规定,只有政党或政治团体的目的或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才能由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加以解散。政党法授权内政部将政治团体废止立案,违法权力分立原则,更危害民主制度。此外政党法43条规定政党产清算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更亲和宪法保障之财产权。该条条文同时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结社自由以及财产权保障和比例原则规定,内政部据此作出的处分显然违宪而无效。


台湾成大法学院教授蔡志方也说,人民有组党的权利,但是没有组党的义务;有参政的权利但没有参政政党才能参政的义务;有表达意见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参加政党才能表达政治意见。


另外针对党产条例,高思博质疑,依照党产条例第5条,不用党产会举证,政党或附随组织的残产就被推定为不当党产,该法并未区分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一律推定为不当党产的作法,违反宪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既得权保障及期待可能性原则。而且如果政党因为财产被国家剥夺,无法支付党工薪水,也无法支付参选或竞选的花费,显然无法推派成员参选,破坏间接民主的落实与宪政制度。


蔡志方则痛批,党产条例违反禁止个案立法的法治国家原则(德国基本法第19条明定禁止个案立法),也违反宪法保留与权力分立原则。


出处:中时电子报

责任编辑: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