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临时会经过约35小时、近400次表决的马拉松式审查,今天上午通过“国民法官法”立法,确立采取日本的参审制度。根据新法,年满23岁将可以出任国民法官。
台湾司法院版本及民进党团希望国民法官年满23岁;国民党团、民众党团、时力党团,则希望比照公民权,一律定为年满18岁就可以担任国民法官。最后三读通过,国民法官必须年满23岁,且设籍在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才能出任。
同时也有设立门槛,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现仍缓刑期内或者期满未满两年、褫夺公权尚未复权、受监护或辅助宣告、破产宣告尚未复权等情形,不得被选任。职业别则限制总统、副总统、政党党工、现役军人、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或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及格人员等,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学历上则要求必须完成国民教育。
民众也可以拒绝出任。年满70岁以上、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学校的师生、执行有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工作、家庭的重大需要等,致执行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可以拒绝出任。
依据三读通过版本,国民参与审判的案件,国民法官法庭由法官3人及国民法官6人组成,共同进行审判。案件局限所犯本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故意犯罪致死的案件,依据司法院的预估,每年约有600件。
法案规定,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选国民法官,应按到庭日数支给日费、旅费及相关必要的费用,相关办法由司法院定之。根据司法院15日在脸书粉丝专页贴文,只要被选任为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每次开庭能享有一天3000元的日支薪,还有还有旅费补助、公假保障。
出处:台湾分社记者连君
责任编辑: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