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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台灣新聞自由受限

添加时间:2017-03-29 09:36:57


台灣新聞自由受限


鳳凰新聞社台北報導【記者 蘇華】


     台灣新聞自由大幅限縮!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違反偵查不公開將嚴究責


     3月28日是「小燈泡事件」一周年,也是媒體採訪、言論自由大幅限縮的轉捩點?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會議,討論偵查不公開,和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委員討論後作成決議,要求檢警落實偵查不公開,機關內部要畫定採訪區域,管制媒體進出辦公區,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者嚴予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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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泡媽媽王婉瑜 (攝影:李昆翰燈)


      時值小燈泡事件一周年,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開會前,全體出席人員為小燈泡默哀1分鐘。


     今天討論張文貞、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四名委員提案,有關落實《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2012年12月5日發布、於2013年8月1日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以及第二議案,為防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及強化媒體自律等機制。 


     分組召集人羅秉成在會後記者會表示,兩個議題大家都很關切,因牽涉公平審判價值,與媒體報導、言論自由的平衡或緊張關係。


     經委與會全體委員討論後,聽取與談專家機關意見,包括警政署、司法院、法務部等意見,關於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議題,討論完成並形成決議。至於媒體影響審判,未及討論,延至4月15增開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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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組召集人羅秉成 (攝影:李昆翰)


    關於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議題,作成的三項決議是:

    第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付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及相關查辦處分情形資料。

    今天警政署報告,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行政違失情形,但案件資料有所不足,希望再補充提供,但看起來被查處案件量比例偏低,這部分應依相關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且嚴予究責,同時定期公布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資料,要讓外界知道,在落實偵不公開原則,檢警調的作為。

    第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署相關偵查機關),對執法人員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人權保障成效。

    重點在於檢察及司法警機關,會不會以案件破案或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輕重為考核因素。警政署雖稱在明文上沒有這樣的規定和考量,但委員認為此潛規則是有的,應該避免。

    委員建議要考量相關人員有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在司法實務上有落實人權保障成效,才應該在考核上予以正面評價的因素。

    第三,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提出報告。此分兩部分,針對作業辦法過於抽象概括籠統規定,提出更明確的修訂,對警政署第一線司法人員有些規定過於籠統,應盡量具體化,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的研擬,檢警等相關偵查機關要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執法人員明確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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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媽媽王婉瑜 (攝影:李昆翰)

      第二部分,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今天討論發現警政署發言人制度看起來不夠落實。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目前法院有管制,但檢警機關還有改善空間。委員認為檢警執法單位未管制媒體、及與案件無關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對偵查不公開有不利影響。


      對於這些決議是否限縮採訪、言論自由?羅秉成強調並沒有,現行媒體在法院的採訪自由,並未受到管制進入辦公區而有所影響,這與採訪自由是兩回事。他說,劃定採訪禁制區是在偵查不公開範圍,例如現場表演本是偵查作為一部分,不應讓媒體有拍攝機會才對,但現在管制不夠,造成偵查外洩,例如小模事件、媽媽嘴等都產生對公正審判負面影響。至於檢警機關進出要如何管制,討論中沒有建議,要由權責單位處理。


凤凰新闻社【责任编辑 ra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