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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台灣監委提出7大罪狀 認定《不當黨產條例》違憲

添加时间:2017-09-17 10:54:10


台灣監委提出7大罪狀 認定《不當黨產條例》違憲



鳳凰新聞社台灣訊【記者 蘇華/圖】   來源:蘋果日報





民進黨上台之後做了哪些事? 經濟起飛了? 工資起來了? 假變多? 上台只會內鬥還會幹嘛,好聽轉型正義,你們民進黨有沒有再做事我們人民清楚的很,轉移焦點最會。

法律依據公正公平的原則,是不可以針對特定人,特定黨派,特定族群規定而去特別立法,民進黨做了!!禁止溯及既往,民進黨也做了,再您拍手叫好的同時,祈禱自己別那天變成少數被未繳的對象吧!

別說不可能,否則那些鐵道東移戶,哪個不是民進黨的支持者?莫名就成了徵收對象,還不能不同意!!真是比共產黨還惡霸!


監委仉桂美、劉德勳經調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認定有違憲之虞,經監察院3月14日院會通過聲請釋憲。根據仉桂美、劉德勳提出總計超過8萬字、近160頁的調查報告及聲請解釋憲法理由書的內容,共統整《不當黨產條例》7大違憲之虞的疑義,如下:

一、《不當黨產條例》規定適用之政黨,實質上僅為特定政黨「國民黨」,因此是以個別性法律剝奪特定人民或團體之財產權,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基本權利限制條款相互牴觸。

二、《不當黨產條例》規定沒有時效限制,且對政黨、附隨組織等財產申報義務,若違反者處以高額行政罰鍰並得逕為移轉處分,除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外,全然違反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安定性原則,並悖離《憲法》「過度侵害禁止原則」。

三、《不當黨產條例》對「不當取得財產」定義「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文稱:「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四、《不當黨產條例》將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者,即受禁止處分之效力規制,違反法官保留原則,更實質侵犯司法權核心領域,顯然不符《憲法》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更使人民對於被侵害之權利,無法適時經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適當回復,悖離《憲法》所定訴訟基本權之保障。

五、《不當黨產條例》規定黨產會行使行政調查權之手段,並對違反調查協力義務者得命罰鍰處分,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亦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文。

六、《不當黨產條例》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其成員任免均在行政權控制之下,不受國會監督,悖離《憲法》民主國原則,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

七、《不當黨產條例》採用推定方式,逕為政黨財產之各項處分行為,顯不符《憲法》民主國及法治國原則。 



鳳凰新聞社【責任編輯 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