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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学生入港学习步骤

添加时间:2017-04-22 17:21:00


学生入港学习步骤


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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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引 言

本 网 页 旨 在 为 有 意 前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下 称 「 香 港 特 区 」 ) 就 读 的 人 士 , 概 述 有 关 的 入 境 安 排 。

申 请 资 格

  1. 关 于 来 港 就 读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1. 年 龄 5 岁 8 个 月 至 1 1 岁 , 申 请 入 读 小 学 ; 或

    2. 年 龄 2 0 岁 以 下 , 申 请 入 读 中 学 ;

    3. 已 获 一 所 根 据 《 教 育 条 例 》 ( 第 2 7 9 章 ) 或 《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 ( 第 3 2 0 章 ) 注 册 的 私 立 学 校 取 录 。 除 专 上 院 校 外 , 来 港 就 读 公 立 或 资 助 学 校 ( 英 基 学 校 协 会 学 校 及 直 接 资 助 学 校 除 外 ) 的 申 请 不 会 获 得 批 准 ;

    4.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专 上 课 程 ( 包 括 短 期 课 程 ) 或 兼 读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注 1 ;

    5. 修 读 为 期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交 换 生 课 程 或 为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 或

    6. 已 登 记 修 读 于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或 专 业 课 程 的 注 册 纪 录 册 上 的 全 日 制 课 程 , 而 该 纪 录 册 是 根 据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 规 管 ) 条 例 》 ( 第 4 9 3 章 ) 设 立 ;

    1. 申 请 人 :

    2. 申 请 人 为 :

    3. 申 请 人 持 有 学 校 的 取 录 信 , 证 明 已 获 取 录 修 读 某 项 课 程 ; 以 及

    4. 申 请 人 不 需 透 过 工 作 或 依 靠 公 帑 而 能 够 负 担 其 在 港 学 费 、 生 活 费 及 住 宿 费 。

  2.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1. 在 内 地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

    2.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以 后 定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3. 阿 富 汗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的 国 民

  3. 然 而 , 上 文 第 2( a ) 及 (b ) 分 段 所 指 的 内 地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如 符 合 上 文 第 1 ( c ) 及 ( d ) 分 段 的 条 件 ,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

    1. 有 关 课 程 由 拥 有 学 位 颁 授 权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 不 包 括 院 校 的 持 续 及 专 业 教 育 部 门 ) 开 办 ; 以 及

    2. 学 生 修 读 短 期 课 程 的 累 计 修 业 期 , 在 任 何 1 2 个 月 内 不 得 超 过 1 8 0 日 。

    1.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专 上 课 程 注 2 及 3 ;

    2. 兼 读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注 4 ;

    3. 为 期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交 换 生 课 程 或 为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注 3 ; 或

    4. 全 日 制 短 期 课 程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此 外 ,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亦 可 申 请 , 在 内 地 老 师 陪 同 下 , 来 港 修 读 经 教 育 局 批 准 为 期 不 多 于 两 星 期 的 中 学 短 期 交 换 生 课 程 。

  1. 一 般 而 言 , 除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或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来 港 就 读 , 均 须 申 领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虽 然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因 应 每 宗 申 请 的 个 别 情 况 作 出 考 虑 , 惟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国 或 所 属 国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没 有 刑 事 记 录 , 且 其 入 境 不 会 对 香 港 构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问 题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为 香 港 的 负 担 等 ) , 并 符 合 上 文 详 列 的 有 关 资 格 准 则 , 方 可 获 考 虑 发 给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入 境 事 务 处 对 这 些 资 格 准 则 或 会 不 时 作 出 修 订 , 希 为 留 意 。

注 1 : 
本 地 课 程 指 修 毕 后 可 获 本 地 学 位 颁 授 院 校 颁 授 学 位 的 课 程 ; 而 非 本 地 课 程 则 指 修 毕 后 只 可 获 非 本 地 院 校 颁 授 学 位 的 课 程 , 不 论 有 关 课 程 是 否 由 本 地 与 非 本 地 院 校 合 办 。

注 2 : 
内 地 与 香 港 就 高 等 教 育 学 位 互 认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并 不 适 用 于 副 学 位 资 历 ( 即 副 学 士 或 高 级 文 凭 ) 。 内 地 居 民 是 在 国 家 并 不 禁 止 公 民 以 私 人 身 份 赴 境 外 各 类 教 育 机 构 进 修 的 情 况 下 来 港 就 读 这 类 本 地 课 程 。

注 3 : 
内 地 学 生 可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课 程 。 于 二 零 一 六 / 一 七 至 二 零 二 零  / 二 一 学 年 , 内 地 学 生 亦 可 修 读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

注 4 : 
内 地 学 生 只 可 修 读 由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开 办 的 课 程 。

受 养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来 港 就 读 (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 的 申 请 人 , 可 根 据 香 港 特 区 现 行 有 关 受 养 人 的 政 策 申 请 带 同 其 配 偶 及 18 岁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养 子 女 来 港 。 获 批 准 来 港 或 正 在 申 请 来 港 就 读 的 人 士 , 将 成 为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的 保 证 人 。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定 居 的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1.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关 系 证 明 ;

  2. 受 养 人 没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记 录 ; 以 及

  3. 保 证 人 有 能 力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在 港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适 的 居 所 。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1. 以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以 外 途 径 取 得 澳 门 居 留 身 份 并 现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2. 阿 富 汗 及 朝 鲜 的 国 民 。

一 般 而 言 , 受 养 人 将 首 先 获 批 准 来 港 逗 留 1 2 个 月 , 其 后 可 逐 年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有 关 延 期 逗 留 的 申 请 只 会 在 申 请 人 仍 然 符 合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 资 格 , 及 保 证 人 仍 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获 得 考 虑 。 按 现 行 政 策 , 获 准 来 港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可 在 港 就 读 任 何 课 程 , 但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 否 则 不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审 批 时 间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六 星 期 处 理 来 港 就 读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倘 若 未 能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 除 非 有 特 别 需 要 , 申 请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情 况 , 以 免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所 有 申 请 均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及 审 批 。 申 请 审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根 据 当 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处 理 。 即 使 申 请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请 资 格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仍 保 留 拒 绝 个 别 申 请 的 绝 对 决 定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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