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將確認婚姻平權 台灣可望獨步亞洲同婚合法國家
鳳凰新聞社台灣報道【蘇華 薦稿】
台灣同婚釋憲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本月24日滿月,大法官解釋預計還要一個月出爐。從2011年施行至今80餘年的《民法》親屬編有關婚姻規定禁止同性別兩人結婚是否違憲,答案屆時將揭曉。大法官會直接宣告《民法》婚姻規定違憲,限期修法,或尊重民意機關的立法,透過修法或另立專法,保障婚姻平權,抑或是採「合憲性解釋」,認定《民法》婚姻規定未禁止同性別兩人結婚?眾所矚目。
?大法官審理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於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包括《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6位鑑定人,一致認為同性婚姻應該受到法律保障,多位鑑定人主張立專法或修法。
?在言詞辯論後,聲請人祁家威、關係機關法務部、鑑定人劉宏恩在4月5日以前也再提補充意見書。
祁家威:現行法解釋不能推衍同婚無法結婚
?祁家威補充理由指出,法務部以現行《民法》所保障「一夫一妻之婚姻關係」」不當限縮《憲法》上婚姻自由的概念。即便現行法解釋適用之結果,僅允許異性別的兩人結婚,也不能以此法律位階規定,僭越推衍成《憲法》所保障結婚自由「僅限一男一女」,或據此逕行否定同性別二人享有憲法所保障結婚自由。
?他認為同性相婚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與權利,持反對意見者迄無法提出足以正當化「限制同性別者相婚自由」的理由。「聲請人等待婚姻平權這一天已逾41年,亟盼本件釋憲聲請之結果,引領台灣以及這塊土地上所有人,迎向一個更溫暖、更平等的未來!」
法務部:從《民法》很難導出容許同婚結論
?法務部認為不論從立法的文義、歷史、體系解釋等,實難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的結論。本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法務部基於《民法》主管機關的立場,為《民法》合憲性審慎辯護,參酌歷來《憲法》解釋及相關《憲法》學理,基於對立法形成自由的尊重,就大法官宜否以司法解釋方式,課予立法者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尚有審慎斟酌空間,從而主張《民法》去婚姻規定尚無違憲。
?法務部表示,肯認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不論組織家庭的人格權或其他權利,只要不與其他法律及《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價值產生衝突,對於任何可能的法制化途徑,均採開放態度。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表示,本案需要大法官解釋,而非留待立法者決定。一來過去大法官解釋一再被引用,認為婚姻在我國社會向來屬於一夫一妻的異性結合,成為社會爭議來源,二來《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範圍是否包括「性傾向平等」,需要大法官宣示。
?由於大法官受理釋憲聲請之前,與婚姻平權有關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多個版本挺同婚。此時適不適合大法官介入進行違憲審查,形成沒有民意基礎的釋憲機關凌駕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引起討論。
可能結果1〉限制同婚...違憲! 立法機關將限期修法
?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官解釋有多種可能,直接宣告《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違憲,將是最勁爆的結果,將框住立法機關,必須一定期間內完成修法。
可能結果2〉限制同婚...不違憲! 朝修法或立專法方向前進
?其次是宣告不違憲,同時認為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等於回到原點。也就是由立法機關繼續朝修法或另立專法的方向進行,保障同性婚姻權益。
可能結果3〉合憲解釋:《民法》沒說同性不能結婚...同婚合法!
?第三種選項是採「合憲性解釋」,也就是《民法》婚姻規定,不能得出同性別的兩人不能結婚,也就是未禁止同婚,等於宣告同婚合法。
?不過,無論結果為何,在大法官解釋作出之後,台灣有可能獨步亞洲,成為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
鳳凰新聞社【責任編輯 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