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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论文:《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 宋才发

添加时间:2024-06-05 12:06:05

论文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


宋才发

 

鳳凰新聞社訊

 

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既是世界文明的源头之一,又是世界上唯一实现5000年连续发展未曾中断过的文明体。中华法系是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是法治文明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中华法系彰显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和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要素化复兴是新时代中华法系复兴嬗变的方向,中华法系孕育了良法善治的多维图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肇始于中华法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的新中华法系。中国式现代化是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现代化具有强大韧性和适应性。改革开放要有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又一次思想解放”的关键是破除对西方式现代化的迷信,既不能用西方现代化的模式来套解中国式现代化,也不能用中国过去的经验来束缚今天的现代化实践,要努力去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达到一个更新的境界。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路径是:强化当代人复兴中华法系的文化使命与担当,建构新时代中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程,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由贵州师范大学主管主办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贵州省一级期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在“法学研究”栏目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论文。《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欧阳恩良,执行主编颜同林,副主编韦正富,本文责任编辑韦正富。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1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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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与路径

宋才发

 

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华文明既是世界文明的源头之一,又是世界上唯一实现5000多年连续发展未曾中断过的文明体。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主张,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结果,就因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传承了5000多年的优秀历史文化价值观是融通的,中华文明既是中国共产党创新理论的文化沃土,也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牢牢扎根的文化沃土。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最好的继承方式,就是坚持古为今用、守正创新实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机衔接,在赓续中华历史文脉的同时,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一、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基本含义诠释

(一)中华法系是法治文明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

“中华法系”是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人类社会经过血与火的洗礼和大浪淘沙之后,最终有五个法系成为世界公认的著名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和中华法系。其中,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是宗教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现代法系,中华法系是唯一的一个古代世俗法系,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历史地位。法系是一种世界性的法律类型的分类,侧重于该法系国家共同法律历史传统的追溯,而不是指某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制体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涵盖了整个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度、思想和文化的全部内容。把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比较,它起码具有如下五个显著特点:一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没有中断连续性的法系,二是唯一根据世事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更新、创新发展的法系,三是唯一没有依赖宗教支撑、以人伦为本位的法系,四是尊重皇权和祖宗、佛教和道教人员合法利益、外国人风俗习惯的包容性极强的法系,五是不通过任何武力侵略强迫他国接受的和平法系。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凝聚着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建设总体成就的中华法系,是本土法治主义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中华法治文明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与稳定性,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嬗变、发展的演进历程,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就产生了我们今天所说的“习惯法”;西汉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朝代沿用了近400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尽管清末以后中华法系的影响力日渐衰微,然而中华法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相通的,始终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因而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经久不衰的典范。中华法系既是构成自我认同的历史文化坐标,又是人们由此出发创造新的制度与文化辉煌的重要基础。中华法系的优秀成分是中华民族法治的本土资源,应当在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原则下,从法治主体与法治现代化的需求出发,重新审视中华法系的重要意义和实践功用,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中华法系全新意义上的“要素化复兴”。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载体,中华法系的辉煌成就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创新性,中华法系的价值追求,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统一性。早在1904-1905年,梁启超就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篇论文中,多次使用“我之法系”“我国之法系”词汇,对现代法学具有极为深远的开创意义和示范价值,被推崇为中国法律史学科产生的重要标志1930年初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创办《法学丛刊》,全国律师公会委员、上海律师公会会长李次山,在《法学丛刊》上发表《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再续)》论文,强调“中华法系,具有极深长之历史、博大之体系、精密之组织,拥有广大之领域,并在各法系中,因其特殊之背景,而具有特异之精神”。1931年丁元普在《现代法学》杂志上发表《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将来》论文,进一步凸显了“中华法系传统之精神”所具有的独特“进展之途径”,表达了中华法系必将超越罗马法系的强烈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到20世纪30至40年代,中华法系这个概念就不再只是在民间,还在官方被广泛地接受和使用,如国民政府委员、司法行政部部长、司法院院长居正等,就同学界一道使用中国法系概念。其实“法系”与“法律系统”的叙事方式,都是以梳理中国古代法制演进历程为主线展开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华法系基本上就等同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认识一直延续至今。譬如,当代权威辞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就将中华法系定义为:“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国法系。”习近平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到并阐释“中华法系”概念,强调要“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反复强调要以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反思、指引、塑造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不断推进中华法治文明新发展

(二)“要素化复兴”是新时代中华法系复兴嬗变的方向

中华法系彰显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和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得中华法治文化形成特色鲜明、成效卓著的东方大国治理模式5000多年来,对中华文明始终抱着高度自觉与认同的中华民族,始终维护中华文明的独特性、普遍性与神圣性,体现了自觉而深层的中华文明立场意识。可以说,从汉唐时期形成“大一统”理念到近现代实施的“国家统一”观念,以“统一”为基本原则的大国情怀,是中华文明中华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古代对于“大一统”的理解是崇尚、实施国家的全面统一中华法系始终把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列为首要目标。近代以来,域外研究者对“中华法系”不适当地冠以“支那法族”的名称,这是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法系最恶毒地攻击和诬蔑。日本自1868年开启明治维新后,居于日本社会思想界主流的是“脱亚入欧”思潮,其代表人物福泽谕吉以其著述《文明论概略》而名闻遐迩。一直被尊为“文明之典范”的中华法系,在这股“脱亚入欧”的暗流中,被公然地污蔑为愚昧与落后的存在,日本法学界精英与政界翘楚的穗积陈重,无耻地发出“支那法族必死”的恶毒语言,其根据就是进化论的“西方中心主义”。中华法系所蕴含的以儒家文明为特征的法文化,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发展历史,尽管中华法系的思想内容古已有之,但是“中华法系”这个专用词汇,却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的固有之物,而是近代伴随着外国学者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逐渐移植形成的。梁启超就曾把春秋时期法家学派的“以法治国”主张,视为“法治主义”的东方源头。其后中华法系代表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建设的总体成就,成为中国本土法治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作为特定法文化概念的中华法系,毕竟凝结着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智慧与理性,当下正处于艰难的转型与重塑的准备阶段。中华法系并不是一个失去了生命力的僵化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超越时空的与时俱进的概念。就法治中国与传统法律文化何为“体”何为“用”的辩证关系而言,毫无疑问唯有法治中国是“本体”。因为法治中国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又是当代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根本大政方针。尽管中华法系内藴2000多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但相对于法治中国来说,它的法律地位只能是“功用”。党和政府之所以突出强调要传承、弘扬、创新、转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要让传统法律文化取代法治中国的本体地位,而是要让传统的法律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使之更好地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本土资源。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复兴中华法系是当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需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中华法系优秀成分的继承、转化、融通和发展,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才能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领域的标志性成果。需要指出的是当下提出复兴中华法系,并不是要照搬故有的典章制度和法律条文,而是要将其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运用到当代法治建设的实践当中去,用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要素化复兴应当成为中华法系复兴善变的原则和方向。在举国上下勠力同心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中华法系概念获得了我们这个时代的高度重视。由于中华法系背负了太过复杂的历史与现实政治因素,要真正从中华法系中汲取治国理政的法治文明资源,还需要重新认识中华法系概念及其背后隐含的理念逻辑,深入研究和萃取中华法系蕴含的优秀制度精神价值,促使其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三) 中华法系孕育了良法善治多维图景

中华民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向心力的内在根据。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就是国家的产生,恩格斯一句“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经典名言,明确无误地表达了这一层意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文明都属于宗教性文明,唯有中国的中华文明与此绝然不同,它是世界上最早实现从“以神为本”到“以人为本”转向的国家,从而奠定了当下“以人为中心”的人文立场。人文立场作为中华文明的基本立场,它的影响广泛存在于中华文明的诸多方面。譬如,它使中华文明始终关注人的现实世界,而非彼岸世界;使中华民族始终以人作为尺度建构文明,从而以人的眼光、人的标准出发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法治文明所期待和追求的良法善治,正好折射出中华民族缔造法律的良好夙愿和目的,体现中华民族通过法律来维护法治秩序的理性态度治民无常,唯法为治。”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就需要立法,立法终究实现社会秩序良好、有效治理的先导。因此,善治说到底就是有效、有序、健全的社会治理,以良好的立法、执法、司法及普法为重要支撑。所以,良法善治既是中华法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光彩夺目的靓点它以其5000多年法治文明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揭示出中华法治文明进步的普遍性规律。中华法系的新阶段将迎来中华法治文明复兴,展现良法善治的美好法治图景,中华法治文明将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法系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法治实践中,积累了诸多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勾勒出良法善治层次分明而又和谐统一的整体样态。中华法系萌生、孕育、形成和定型的历史全过程考察,我国先秦时期是中华法系理论奠基阶段,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法律具有典型的遵从天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西周政权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天命”以新的内涵,即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观念,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主张重视德治慎重刑罚。所以,中华法系具有的人文精神”“德法共治”“民本思想实质上起源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的思想和理论。尽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属于中华法系的初创阶段,但是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在这个阶段已初步定型,事实上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奠定了制度基础。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一次大的社会动荡、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做了两件有意义的大事:一是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二是制定《唐律疏议》确立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通常所说的法律“本土化”,就是自“隋唐化”开始对律令制进行修正,最终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民族法制,以“武家法”为“本土化”的典型代表。但是无论是“隋唐化”还是“本土化”,始终都没有脱离“中华法系”的范畴。《唐律疏议》内容设计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内容居中,诉讼程序置后,做到了实体法、程序法相统一。《唐律疏议》促使中华文化精神与法律制度实现深度融合,不啻为一部治国理政法律智慧的集大成之作。它在促使唐代综合国力极大提升的同时,也成为各国竞相效仿的典范,预示并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作为中国古代国家主流思想的正统儒学,始终关注人与社会关注现实现世,坚人文精神和人文情怀,坚持依靠人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因而“德法共治”的治国理政模式,造就了不依赖人类外部力量而能有效治理国家的独具特色的中华政治文明,体现了中华民族早期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古代中国人谈论的政治语境范围内,“天下”是一个最大的政治单位。古代中国的“天下秩序”与“国家秩序”建构理论,本能地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与传承性,并且贯穿于中华民族这个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全过程。中华文明的主体性与“天下秩序”理念,逐渐发展成为历史上的“中国精神世界”,最终成为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向心力,成为“天下秩序”理念传承与变革的根据,中华法系所孕育的良法善治则成为中华法治秩序的美好图景

二、构建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契机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的新中华法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肇始于中华法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多次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范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任务,反复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 是一种全新的“新时代的新中华法系”。其实有关“新中华法系”的表述,并不是现在新提出来的概念,早在20世纪30至40年代就应运而生了。我国当下的这种全新的新时代的新中华法系,不是对2000年前古老中华法系的翻版,而是在吸纳了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富有时代特点、当代价值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结果,这里面既有守正,更有创新。这里所说的中华法治现代文明新形态,是指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华民族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尤其是取得历史性重大成就后,逐步形成和呈现出来的文明新形态。中华法治现代文明是正在进行时,中华法治文明的丰富内涵和价值意蕴,将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逐步展开。尽管党的二十大报告没有明确使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个表述但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如何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出了具体的战略安排描绘了未来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的新愿景、新蓝图。未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应当按照党的二十大做出的战略安排,把握历史性机遇及时加强法律制度供给,加快法治领域的科技应用,把科技新质伟力转化为法治伟力,构建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当下构建现代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主要任务,说到底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据“两个结合”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理论的解释力、预见力、变革力,促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更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比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更高层次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形成中发展、在发展中生成,不断展示自身文明的优越性,锻造强大的文明凝聚力和吸引力,推动文明形态不断迈向更高、更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需求,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的内在根据与深层次原因,中华法系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正在不断地聚集进一步变化的动力。

(二)中国式现代化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现代化具有强大韧性和适应性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运动,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被重新发现的基础上产生并形成思想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是有本质区别的,根本区别点在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先发内生型的现代化,而中国的现代化是因“落后挨打而被迫进行的后发外缘型现代化。涵养和支撑中国现代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在几千年农耕文明和乡土社会中土生土长出来的,不仅具有高度稳定性和独立性的社会意识,而且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再强大的外敌入侵所带来的外来文化冲击,再强大的器物和制度革新,尽管它改造原有的旧文化创造新文化,但是无论如何它轻易把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社会割裂开来。具有顽强生命力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由于本身具有的强大的免疫力和治愈功能,因而在发展中不仅能够保留自身内部具有普遍性、恒久性的内容,而且能按照新的方式将这些内容再生产出来,这就是中国式现代化为什么能够获得成功的奥秘将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的观念典型的“西方中心主义”思想陷阱,混淆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西方中心主义形成可追溯至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与文艺复兴运动时期,在历史发展中衍生出西方“优越”于东方、以西方为“中心”的社会思潮普世价值”和“历史终结论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典型言论。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破解了西方现代性理论趋同性的原初设定,拒斥西方一元现代性叙事的强制逻辑,没有“西方中心主义”所谓的普遍性原则所绑架,彻底打破了“现代化等于西方化”的话语霸权在人类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任何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的论调,都无法洗脱“西方中心主义”立场的嫌疑。所以,习近平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在国际资本主义联合包围的挤压和夹缝中取得成功,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政党实现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现代化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开创了中国式现代化和人类文明新形态。被欧洲工人运动证明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灵魂和旗帜。未来需要我们在进一步推进“两个结合”的过程中,不断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增添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促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与时俱进,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的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需要我们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进程中,不断用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辉,激发和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尊称为“中国式”,因为它从来不依赖国外任何理论模式和某个国家的经验,传统文化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之源。所以,习近平所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为塑造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的现代价值观念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且促使中国式现代化超越“地域”和“民族”的限制而具有类型学意义为人类的现代化事业提供了普遍性的经验和标准人类文明是由不同地区的不同种族、不同民族共同创造的,多样性是人类文明最本质最重要的属性,正是由于有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才保证了人类社会的生命力和延续性。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科学把握人类文明新形态和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关系,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历史渊源和文明底色,有利于加强不同文明形态之间的交流与互鉴、理解与包容,有利于实现世界不同文明的互补与和谐,有利于推动各国不同文明的共同发展,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突出特征,中国式现代化遵循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理念,突出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共在性和共生性,没有重蹈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更加重视满足人民对丰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而不断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这也是心物关系和谐的当代体现。

(三)又一次思想解放的关键是破除对西方式现代化的迷信

改革开放要有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针对西欧工人运动中出现的“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恩格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明确强调我们的理论只是行动的指南,不是万古不变的、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这就表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本身就是反对以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的,尽管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揭示了真理,但是他们并没有在任何意义上终结真理。习近平在2023年6月召开的“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对马克思主义的“两个结合”进行了深入系统地阐释,着力强调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深刻含义,尤其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即“第二个结合”定位为“又一次的思想解放”。每到历史变革的紧要关头,总伴随着一场思想解放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高度评价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次伟大飞跃,以叙事历史的方式记载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而实现的三次理论升华。该决议强调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未来的中国将伴随着“又一次的思想解放”,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在“第二个结合”中实现党的理论、制度等各领域的创新。在新时代新征程新的起点上,建设中华民族现代经济强国、文明和文化强国,需要自觉地坚持和弘扬新时代的文化精神,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始终反映时代精神、引领时代潮流。新时代推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仅要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坚持“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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